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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系早前单位,不服诊断申请鉴定期间义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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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5: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管律师您好!请教您如果一个员工工作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离职没有体检,后面四五年进其他公司工作体检也没有问题,后面工作也没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六年后诊断为职业性白血病,判断用人单位为最开始公司,用人单位不服,申请鉴定,那么鉴定结果出来前,1  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职业病的治疗?2. 监督部门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公司负责职业病人的治疗?可以根据法律的哪条呢!3  第一次的诊断结果是否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管铁流律师认为,本问题涉及法律规定不明确时的理解与适用,会存在一定争议,个人意见供参考:
       首先,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对本案的完全对应的明确规定;
       其次,但是依据现有规定可以推断得出:
       1、该公司理应依法承担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的责任;
       2、监督部门可以强制要求公司安排职业病人治疗;
       3、第一次诊断结果因用人单位申请鉴定当然未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需要明确的是,职业病诊断结论虽然因为一方申请鉴定而未最终生效,但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履行职业病人治疗的法定义务。若最终鉴定结论有变化,已经承担了部分治疗义务的用人单位可向最终确定的用人单位追偿。
       理由在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及职业病病人的治疗责任(当然只是“安排”及提供相应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既然如此,依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对已经诊断确认的职业病结论,相关用人单位就更应当承担起对职业病人的治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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