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47|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76:离职十年,确诊职业病后也被认定工伤以案说法447|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76:离职十年,确诊职业病后也被认定工伤
本案案号:(2026)琼97行终121号 案例编号:1.2.76 OAB76
【案件简介】 (完整案情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 案号:(2026)琼97行终121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被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王某。 事实: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井下风钻工,接触粉尘,离职约十年后确诊"职业性矽肺贰期",经海口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维持。经仲裁及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后,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昌江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县政府复议维持。 裁判:法院认为,某公司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在王某疑似尘肺后仍用工至其离职,存在过错;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不能举证排除职业病系在其工作期间形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其患职业病属工伤并无不当。 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公司负担,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离职多年后确诊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典型案例。 本案案情颇具代表性,当事患者先后在多家用人单位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且在入职案涉公司一年多即被体检发现疑似尘肺,按案涉公司的说法,当事患者从该公司离职后也在其他矿山企业从事同样接触粉尘的工作。因此,案涉公司很是委屈,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持续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最终确诊为职业病之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程序权利是行使的相当充分了,但案涉公司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当事患者在该企业从事井下接尘工作,并且在职体检已发现疑似尘肺,但体检结果并未如实告知患者。 用人单位自然有用工的苦恼,“背锅侠”是尘肺病语境下用人单位的常用词。毕竟,尘肺病有典型的潜隐期,从事接尘作业的工人具有多家接尘用人单位的职业史也往往甚至为患者自述所确认。然而一旦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后续再行复议、诉讼救济基本上救济无望。正如本案两级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患者是在其他单位从事接尘作业期间患病,更进一层,案涉用人单位未能推翻已经依法作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而人社部门对该结论是不再调查的。 本案的典型意义,或许正在于再次提醒用人单位: 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做,就是过错; 做好入职体检,排查职业病隐患,避免当“背锅侠”; 做好职业病防护,从根源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否则,一旦确诊为职业病,后续再要否定自身责任,难!(2026/10/8 16:41)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