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444|职业病工伤涉民事赔偿纠纷13:江苏盐城:安全生产事故所致工伤可获民事赔偿 (月出龙城) 本案案号:(2022)苏09民终3586号 案例编号:3.1.10(13) OIA10(13)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安全生产事故所致工伤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本案两级法院明确支持因安全生产事故所致工伤患者在依法获得了社会工伤保险待遇之后,仍有权主张基于侵权过错责任的民事赔偿。这一判决,忠实遵行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值得肯定。本案也因此被当地法院评选为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02年颁布并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后该经2009年、2014年两次修正,原第四十八条除条文序号有调整外(2014年调整为第五十三条),内容并无修改。2021年《安全生产法》再次大修时,该条原有内容保持不变,序号调整为第五十六条,另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与之相呼应的是,更早于2001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作出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即“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后该法历经2011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四次修正,除条文序号有相应调整外,内容再无变化。 作为重要的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与《安全生产法》这两部事关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一年之内前后相继出台,就遭受损害的劳动者作出了如此相同的规定,绝不是偶然。这充分显示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从业人员、劳动者生命健康,并对生产经营与用工主体科以严格的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当时及此后相当长时期内社会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的相对有限性,从而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与用工主体除依法为从业人员、劳动者缴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之外,符合条件的,即劳动者被依法确诊为职业病、相关致害事故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均有权主张基于侵权过错的民事赔偿。 因此,无论怎样理解,一个不争的结论必然是,职业病与安全生产事故所致工伤患者,均有权同时享受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至于民事赔偿的具体项目、金额,各地法院目前并未形成统一。 本案法院则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为,“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本单位出现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用人单位如何赔偿一直有争议。本案对此作了有益探索,一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可以主张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二是侵权赔偿应坚持充分并合理的原则,以补充模式进行赔偿;三是依侵权路径赔偿应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原则。” 换言之,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均系侵权责任,受害者不能因此额外获利,但对两者补赔偿项目,不能仅因名称或者部分性质相近而径行完全抵扣,比如不能用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完全抵扣残疾赔偿金。如此处理,至少能让当事患者在工伤待遇之外获得较大金额的民事赔偿,值得肯定。(2026/9/2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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