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30|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63:生产经营者与临时从事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仍负有合理安保义务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 案例编号:5.1.163 OCA163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临时提供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诉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本案原告及其妹妹均系在校学生,并非案涉企业员工,而是临时帮助其母亲完成工作,因而,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但即使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案涉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对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的人员也仍然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对原告及其妹妹在临时提供劳动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案涉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号此前所推相关案例中,案例5.1.162 OCA162(下称前案)《以案说法429|最高法公报案例162:自然人之间雇佣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应提供劳动保护》,生效裁判同样认定自然人之间的雇佣行为不构成劳动关系但雇主仍需提供劳动保护,比较起来,本案则是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与在校学生之间形成的帮工事实,但本案并未将双方之间界定为雇佣关系,进而在认定相关赔偿责任时,也只认定案涉企业承担80%责任,而判令受害者自行承担了20%的过错责任。 对比上述两个公报案例,既然前案中自然人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雇主尚需承担劳动保护义务及完全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者对临时提供劳动者如何反倒不用承担劳动保护义务了呢?即使案涉受害者是在校学生,但相比成年劳动者,在校学生从事劳动岂不更应获得劳动保护吗?用人单位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义务岂不应当更重吗?明知道是在校学生而容许其帮工,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岂非更重? 因此,本案不强调案涉企业的劳动保护义务,转以普通民事关系认定案涉企业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实属不当。也因此,笔者实在看不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公报案例的司法价值。 毕竟,案涉受害者利用寒暑假帮工,虽然直接动因是帮助母亲,但其劳动的最终受益还是案涉企业,否则,如果其帮工行为只有利于其母亲而完全无益于母亲所在用人单位,同时还要面临可能的安全保障风险甚至一定的用工管理压力,则案涉企业可能从一开始就不会容许如此帮工情形了。(2026/3/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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