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 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大学 第三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嘉斌、周珊宇、江嘉欣、朱秋鸿、李树强、关里、孙道远、匡兴亚。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原则、界定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的界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65 职业病诊断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疑似职业病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 现有接触证据或医学证据尚不能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是职业病, 需要进 一步收集证据以明确诊断的一种暂时的疑似疾病状态。
4 疑似职业病界定原则 4.1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应以职业病定义作为参照。 4.3 应按照GBZ/T 265执行,基于现有的疾病证据、接触证据、疾病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 关系等相关证据进行界定。 4.4 疑似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应达到相应职业病的诊断起点。
5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 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界定为疑似职业病: a)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 为明确诊断认为需要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作进一步医学观察、诊断性 治疗或因果关系判定的; b)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时出现的疑似病例; c)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同一时期其他劳动者出现有相似客观表现的疾病; d)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特异性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 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6 疑似职业病处理原则 6.1 界定机构应当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见附录 A),按相关要求报告。 6.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到《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 用人单位应在 30日内安排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 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不作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必备的证明材料。 6.3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终结后疑似职业病状态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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