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16|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9:48小时内抢救无效离院回家途中死亡应视同工伤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 案例编号:5.1.149 OCA149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后离开医院回家途中死亡应否视同工伤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库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患者虽然确系工作时间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但死亡场所并非接受救治的医疗机构,而是离开医院后搭乘救护车返回户籍地的途中。如此情形,能否视同工伤? 案涉用人单位主张本案不应认定为工伤,除上述异议外,另外还强调案涉诸多问题,包括案涉患者患有严重的慢性病肝硬化,包括救护车并非医疗机构甚至并非专用救护车,包括案涉死亡证明上的死亡日期被涂改,等等。 但最终,本案两级法院准确适用工伤认定中的特殊举证规则维持了案涉工伤认定结论,即患方认为属于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就不属于工伤承担举证责任。而在本案中,当事患者在工作时间发病后,先在医疗机构抢救,被医生临床诊断无法挽救生命后,家属租用救护车将其送回老家,途中死亡,从发病到接受救治再到死亡,全部过程连贯且未超过48小时,过程中家属也一直在帮助患者接受救治,并不存在能够救治而主动放弃治疗的情形。也因此,本案并不存在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也未能证明患者死亡不属于工伤,最终案涉工伤认定结论得以维持。 本案的裁判乃至公报,再次将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拟制问题暴光。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当事患者家属经医生临床告知无法挽救生命后离开医院,哪怕是通过救护车送回老家,中途死亡,究竟算不算放弃治疗?实属意难平。毕竟,离开医院搭乘救护车回老家,无论如何都不能与留院继续抢救相提并论,更大程度上其实是家属已经接受了无法挽救生命的临床医学诊断从而放弃继续抢救的努力。但即便如此,此等情形与医院临床并未明确宣告抢救无效、继续努力抢救中而家属拒绝并不相同。 只不过,如何准确界定临床抢救的效果,如何获得医疗机构无法挽救生命的临床诊断结论,实务中并非易事,甚至更多时候在考验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当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制与医院临床救治的技术界定难免冲突时,如何更好地平衡相关利益,避免让医护人员承担医学之外的重压,也避免让利益相关方产生事后难以述清的纠葛,确实考验制度,更考验制度的执行者。(2026/3/3 17:14)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