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1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4:因第三人侵权,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可兼得 本案案号:—— 案例编号:5.1.144 OCA144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工伤职工诉求误工费之外的停工留薪工资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也较突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并被认定工伤,能否同时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误工费? 案涉用人单位的观点很具有代表性:既然是工伤,既然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误工费,同一时间段,不应同时获得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此两者性质相同,如果同时支持,患者将获得两份收入了,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如果仅仅从金额上看,工伤患者在特定期间确实获得了两份收入,从用人单位角度考虑,毕竟工伤不是我用人单位造成的,毕竟是第三人侵权,也毕竟从第三人处获得了误工费,再让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似乎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但正如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系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障范畴,而误工费则系民事侵权范畴属于私法领域,二者法律属性并不相同,也不可互相替代、冲抵。工伤保险待遇着眼于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且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基于社会保障而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并出现了劳动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即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此项支付义务并无除外规定,换言之,无论侵权第三人是否赔偿了误工费,用人单位均应履行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法定义务。 当然,从职业病法律角度考量,本案很自然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不是第三人侵权,如果工伤就发生用人单位内部,或者,对职业病病人来说,因为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等无法正常出勤期间,能否获得误工费? 之所以有此一问,是因为职业病语境下,患者普遍面临法定的停工留薪期不敷应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也才24个月,实务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不同职业病预先给定的停工留薪期更短,比如尘肺壹期,可能才鉴定1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苯中毒患者七级伤残可能也就2个月,等等,但相比职业病患者实际就医治疗需求相比,如此短促的时间显然不够,更不要说患者因职业病普遍存在的长期治疗、休养,其中相当部分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不予安排出勤所致。此时,职业病病人能够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都得看用人单位的态度。 那么,由于患职业病无法正常出勤,在相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停工留薪期之外的缺勤期间,患者能否诉求误工费?——这已经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的竞合了,不要奢求二者兼得,能否支持其一呢? 值得深思。 笔者坚持认为,职业病病人在法定停工留薪期之外非因本人原因无法正常出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误工费。这当然不是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险所能覆盖的,但患者的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2026/2/27 16:26)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