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律师团 2026年首次工作会议) 以案说法40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36:视同工伤的上下班途中应考量事发时间及路线的合理性 本案案号:(2023)沪02行终196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05 案例编号:5.1.136 OCA136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与之前本号推送的类似案例相比,本案裁判结果刚好相反,维持案涉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处理结论,而其关键则在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未被认定为案涉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就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及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性规定,其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发生频率的量大、面广,而又不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物理空间范围,因而很容易引发纠纷,也是工伤认定中常见案例。 需要强调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优先、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在正常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之外,法规又单独另设了若干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与应予认定工伤的常规情形相比,对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认定,需要相对更为严格。毕竟是制度性地扩大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因为同时还涉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中,对相关认定标准的掌握,自然应当从严,以达到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合理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有序、平衡。 本案特殊性在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并非案涉劳动者正常的上下班时间。虽然该劳动者考勤相对宽松,但其实恰恰是这种并不严格的考勤制度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范围的界定反倒更不利于劳动者,即劳动者应当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路线属于法定情形负有相对更高的举证责任。换言之,本案中劳动者家属要想通过视同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需要就案涉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下班时效,而如果通过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直接争取认定工伤,同样也需要就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正在处理工作事务。与此相反,如果案涉劳动者是常规的考勤,上下班时间就很容易确认,而如果是工作时间内外出,相应的举证责任自然得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了,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外出系非因工作任务自行外出。过程中也许结果同样对劳动者比较不利,但相比来说,正常考勤与类似本案非正常考勤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者对劳资双方的要求是明显有别的。 因此,本案也提示劳动者,如果是类似本案非正常考勤,别光想着管理要求不严格,表面看来很宽松、便利,越是这样,务必注意履行工作交接、外出请示、事务对接等程序性要求,不发生事故当然相安无事,但凡有事,这些看似约束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细节,却反倒是最终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关键。(2026/2/14 12:05)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9|老板以租赁经营为由拒绝配合职业病诊断,怎么办?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