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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117:网络主播诉求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看具体的运作模式 ...

2026-4-6 10:0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3|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38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17:网络主播诉求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看具体的运作模式本案案号:(2019)渝01民终1910号入库编号:2023-07-2-490-001案例编号:5.1.117 OCA117【案件简介】【律师说 ...

以案说法38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17:网络主播诉求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看具体的运作模式

本案案号:(2019)渝01民终1910号

入库编号:2023-07-2-490-001

案例编号:5.1.117 OCA117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新就业形态下网络主播诉求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互联网发达的当下,新就业形态日益勃发,从业人员与相关经营主体、网络平台之间的纠纷也随之频发,而有关从业人员与相关经营主体甚至网络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其中最主要的纠纷之一。

但无论是网络直播,还是外卖快递,新就业形态上从业人员与相关经营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特定的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

同样是从事网络直播,如果经纪公司对主播在考勤管理、收入核发、工作安排等方面具有强管理性质,包括严格上下线考勤、直播时长限定、强化绩效考核、排他性工作要求等等,则双方之间就很可能构成了劳动关系,反之,虽然经纪公司对主播有一定的工作要求,但在具体的考勤安排、直播时长乃至日程安排上相对灵活甚至概由主播决定,而收入亦主要不由经纪公司实际承担,双方就很难构成劳动关系所必需具备的特定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而更可能是一种商业合作,即使双方在资源乃至具体的工作管理上明显不对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正是因为经纪公司相对于网络主播具有更强的资源组织、事务管理等优势地位,一旦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强化到一定程度,则不排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即使双方有事先约定排除劳动关系。换言之,新就业形态下从业人员与经营主体、网络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还是需要看具体的运作模式,而不能仅仅看到双方事先所签协议的约定。

因此,借本案例提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包括网络主播,与相关经纪公司等经营主体、网络平台建立合作之前,先要慎重研读经营主体及网络平台所提供的相关文书,预判下双方能否形成劳动关系,以及随之而来的报酬、保障机制能否适应自身需求,不能等到纠纷发生后再来后悔。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不难看到类似纠纷,其中一个值得从业人员注意的是,如果相关企业、平台提供待签的文书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即排除诉讼管辖,大概率是难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2026/1/2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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