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77|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10:“快递小哥”符合条件的才能确认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2021)吉04民终63号 入库编号:2023-07-2-490-002 案例编号:5.1.110 OCA110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诉求确认劳动关系及相应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类似的案例,笔者之前亦多有评析和推送,但相关案例更多是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直接诉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进而诉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本案当属首次。《澎湃新闻采访管铁流律师:外卖骑手受伤保障谁负责》《以案说法281|最高法入库案例:新业态工伤认定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以案说法284|最高法入库案例:快递员保险合同所涉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以案说法308|最高法入库案例51:快递员送餐途中发生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仍被认定为工伤》《以案说法322|最高法入库案例65:新业态从业人员获得社保待遇后,仍可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以案说法347|最高法入库案例80: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以案说法348|最高法入库案例81:新就业形态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可以兼得!》 过往印象中,外卖员、“快递小哥”都是通过平台接单,自带交通工具,虽然会统一着装,但工作时间、工作量需要通过平台接单甚至抢单确定,至于报酬,典型的多劳多得,因此,普遍会认为这种新业态下从业人员很难与某个特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更象是自雇从业者。 但本案存在诸多不同于普通外卖、快递等从业人员就业的情形,包括: 1、系通过招聘广告开始从业; 2、招聘方有承诺办理社会保险; 3、通过特定的用工主体而非平台安排工作; 4、用工主体对从业人员有比较明确的用工管理,如作息要求、考勤安排、任务分配等等。 应该是综合了包括上述诸多因素,最终本案生效裁判确认从业人员与案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支持了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并且,有关本案所涉特定的招应聘并建立用工关系程序上的平等性、用工主体对从业人员的强管理属性伴人身性与财产性,(二审法院)生效裁判均进行了准确界定,因此,案涉双方已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仲裁阶段已获裁决确认劳动关系,虽然未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至少是明确了本案基础且关键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则完全否定了劳动者全部诉求,与仲裁裁决及二审判决完全相左,这似乎表明,对相关劳动关系的判断,劳动仲裁机构相对更强调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特有的从属性,并且这种逻辑是能够获得最终生效裁判支持的。比较起来,仅仅看到本案中与一般新业态从业中的自带工具、工作场所并不固定、从业收入与完成任务件数挂钩等表面现象,而忽视本案特殊的强管理属性等从属性表现,自然就会支持用工方的意见,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当然,本案虽系入库案例,但毕竟只是个案,个中的特定情形需要结合具体实际,并非新业态就业所普遍存在,因此,即使本案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也并不表示其他新业态就业也一概都能确认劳动关系。(2026/1/22 14:41)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