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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96:享受退役待遇不必然影响建立劳动关系

2026-3-7 21:48|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9|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36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96:享受退役待遇不必然影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案号:(2023)辽02民终2394号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案例编号:5.1.96 OCA96【案情简介】【律师说法】本案系退转军人再就业引 ...

以案说法36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96:享受退役待遇不必然影响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2023)辽02民终2394号

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

案例编号:5.1.96 OCA96

案情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系退转军人再就业引发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作为退役军人,且已领取相关退役补贴,还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案涉用人单位持否定意见,认为案涉劳动者系退役军人,每月领取近万元补贴,也由相关部门为其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因而实系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本单位无法为其缴费参加社会保险,故双方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而只能形成劳务关系。

为证明其主张,案涉用人单位还提供了一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的(2021)京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案情与本案相似,当事劳动者也是退役军人,每月享受逾万元退役金及医疗保险,但该案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并驳回劳动者相应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诉求。

然而,有关本案类似退役军人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相应诉求的界定,实务中其实存在较大分歧。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虽均认定当事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对于劳动者诉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认知混淆故不予支持该项诉求,二审法院则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因其自身认知偏差而当然免除,故改判支持该项诉求。表明本案二审法院对于享受退役待遇的退役军人不仅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并且其所享受的劳动待遇是完整的和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

而与此不同,在2021)京民再3号案中,虽然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当事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再审法院却持完全相反观点,其理由即当事劳动者已享受退役金及医疗保险,与享受退休待遇相同。

之所以存在上述认知偏差,究其原因还在于对退役军人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608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如果说上述规定还显得相对原则,那么2024年取而代之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享受相关退役待遇的退役军人,并不妨碍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充分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障。虽然本案裁判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实施之前,但比起(2021)京民再3号案,本案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显然更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宗旨,即优先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毕竟,拥军优军是我国历来国家传统。而在法律层面,2020年制定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其实也早有相关规定。(2026/1/1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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