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6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95: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保风险极大! 本案案号:(2022)苏0105民初20778号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3 案例编号:5.1.95 OCA95 【案情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虚构劳动关系缴费参加社会保险进而诉求生育保险待遇引发的典型案例。 类似的虚假参保情形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夫妻等家庭成员之间易发生挂靠参保的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保障基本生活的“稳定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而维护其稳定、安全是国家与社会共同的责任,而反社保欺诈尤其需要全社会参与。本案中,法院不仅认定劳动者的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还坚持能动司法,发送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理,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促进纠纷源头治理,值得肯定。 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必须依托于劳动关系的建立。《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没有劳动关系作基础,自然也就没有相应的用人单位代缴代扣参保。 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均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虽然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但此处针对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仅限“生育医疗费用”,而生育津贴则仅限于职工,即与特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任何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的公民,均无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通过家人亲友挂靠用人单位缴费参保的,由于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所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其实是违法无效的,因而即使发生了缴费事实,但最终也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作为入库案例,本案提示社会公众包括用人单位:勿虚假参保,尤其不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否则,风险极大,不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即使已经领取的待遇也要退回,骗取待遇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2026/1/14 11:02)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