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5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91:性骚扰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本案案号:(2023)渝0101民初12337号 入库编号:2024-07-2-490-010 案例编号:5.1.91 OCA91 【案情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职场性骚扰的典型案例。 性骚扰行为违背受害者意愿、忽视人的主体性,将人作为满足自身性欲望的客体,因此是一种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性骚扰的受害对象并不限于女性,只不过现实中更多个案常见女性受害。 性骚扰作为一项涉及公民性自主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规定早有相应规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即已出现,如1994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2020年《民法典》作了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范。目前在教育、劳动等领域防范、治理性骚扰问题的工作相对更为突出,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8号)。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范性骚扰问题的规定包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因此,从《民法典》到《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性骚扰明确说“不”,而在职场中,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更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对实施性骚扰的员工予以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 同时,上述法律法规中《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明确“禁止”性骚扰,而《民法典》虽然使用“禁止”字样,也直接规定了受害人有权诉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也明确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防止性骚扰,因此,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性骚扰是持完全否定标准,劳动场所实施性骚扰的,很容易构成严重违章。 但仍有必要提示的是,从合规用工的角度,用人单位对实施性骚扰的员工作出监督处理,特别是涉及处罚、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用人单位将相关法律规定内化为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启动民主程序完成制定、公告等工作,将性骚扰行为纳入相应的违章违纪与对应的处罚情形中,以便有章可循、照章处理。(2026/1/12 16:29)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