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4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76:改判调低原判金额的,应保障相对方抗辩权利 本案案号:(2023)黑民再648号 入库编号:2024-16-2-490-001 案例编号:5.1.76 OCA76 【基本情况】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用人单位不服二审判决通过抗诉监督启动再审的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用人单位依法抗诉并启动了再审程序,但再审法院的审查并未拘限于申请人的异议范围,而是同时对被申请人即劳动者的抗辩意见一并审查,并在明确了双方诉求合理处之后,认定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不止影响到申请人即用人单位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到被申请人即劳动者方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受影响的诉求大致相当,最终以息讼止纷为目标,维持原审判决。因此,虽然再审判决结果并未改变原审判决,但实际上原审判决的多项错误是被明确认定。 通过检索本案关联案件,发现本案其实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值得关注,即: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结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原一审法院认为不违法,理由即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原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违法,理由是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仅仅依据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即直接终结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予赔偿。并且,原二审判决还指出,用人单位在终结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中列出的理由、情形,包括劳动者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企业面临经营调整需要精简人员,然而并未就此充分举证。 由于用人单位申请检察监督时并未继续针对此终结行为的定性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接受原判有关此项争议的处理而放弃相关权利,故无论是检察机关的抗诉还是再审法院的审判均未涉及。或许,如果用人单位在申请检察监督时继续抓住违法解除问题提出异议,通过再审可能又会有新的理解与认定。 但毕竟是用人单位申诉中只提及原审判决支持的赔偿金与其此前已直接支付的工龄经济补偿金应予抵扣,而劳动者又针对性提出了众多抗辩意见,围绕着申被双方的诉求抗辩,再审法院一并予以审查,既指出了原审判决多处错误,又并没有简单改判,而是在充分权衡双方利益得失后,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值得肯定。(2025/12/9 17:02)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