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外的广西) 以案说法33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72:提前1分钟离岗属于早退吗?超过6次可解除吗?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用人单位相关解除问题规章制度合理性评价的典型案例。 有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解除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比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资各方的损益评价中并不完全对等,相关规章制度只要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即可行使有偿解除权,而劳动者需要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行使无薪解除权。 之所以如此设计,无非是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与解释主动权均在用人单位,因而对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之后的解释与举证责任,天然要重于劳动者。同时,解除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存废,而个案中劳动关系对劳资双方的价值也并不等同,对劳资双方行使解除权的限制也因此而自然产生倾斜。 但即便如此,本案有关解除权相关规章制度的评价与认定也值得关注。 提前1分钟离开工作岗位构成早退吗?如果从最严格(机械)的意义上理解,提前一亿分之一秒也构成早退。但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是“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那么,提前1分钟下班够“严重”吗?显然,对此等“严重”的理解既不能只是简单、机械地按量化的提前时长,但也毕竟不能完全脱离“提前”这一基础事实,否则,没有必要的时间限定,用工管理将无法正常开展。而在本案中,生效判决指出用人单位的解除违法主要表现为: 一是当事劳动者离岗不等于下班,还有可能上洗手间或者做其他活动,总之离开工位不是只有下班这一件事可以解释。虽然,这种理解有些勉强,毕竟用人单位提供了监控等证据,大体能够证明当事劳动者离开工位后去了电梯间,而彼时电梯间又只供下班而并不存在去其他楼层工作的解释空间。但即便如此,法院仍旧认定单纯以离开工位作为早退、尤其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早退情形并不在理。而其潜台词则是:就算离开了,也不够严重,尚不至于据此解除。 二是案涉用人单位指称当事劳动者多次早退,但所能提供的证据仅限6次,且集中在解除前3个月内,且5次离岗均未当场或者事后予以及时指出并作出相应处理,而是在第6次离岗事实发生后径直辞退。言外之意,就算每次离岗均构成早退,那你单位也总该及时提醒、纠错,而不能坐等6次违纪行为发生后坐实了“严重”违纪的名目。 三是案涉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身欠缺明确、合理。有关迟到、早退的标准在案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缺乏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以类似本案所涉早退情形为由行使解除权自然也就有欠合理。 自然,生效裁判如此认定显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相关认定毕竟是基于本案具体事实,包括劳动者离岗仅提前1分钟、相关规章制度中早退标准不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提示处理等等,均直接关系到最终解除行为合理性乃至合法性的考量。所以,即便是入库案例,本案对严重违纪标准的界定标准,在后续类案的处理中也需要慎重,尤其是劳动者维权时,需要对相关法律风险有足够审慎的预期。(2025/11/21 9:33)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