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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70:工作量饱和构成劳动者拒绝新增工作的合法理由 ...

2026-1-20 09:13|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66|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337|最高法入库案例70:工作量饱和构成劳动者拒绝新增工作的合法理由本案案号:(2025)京03民终5083号入库编号:2025-07-2-490-002案例编号:5.1.70 OCA70【基本情况】【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因劳动者拒绝 ...

以案说法337|最高法入库案例70:工作量饱和构成劳动者拒绝新增工作的合法理由

本案案号:(2025)京03民终5083号

入库编号:2025-07-2-490-002

案例编号:5.1.70 OCA70

基本情况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劳动者拒绝岗位工作内容调整增加而被辞退引发的典型劳动争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当然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而被公示。但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将近5千,虽然所有的入库案例各有千秋都少不了自身的典型性,但本案作为劳动争议的代表,依然有着独特的典型意义。这就是本案所涉及的核心争议,是因为劳动者工作量的调整增加,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超负荷,构成工作量饱和,从而认定劳动者拒绝再次新增工作为合法。

工作量的大小,固然有一定的量化标准,但总体上来说,日常生活中对这种工作内容的量化毕竟过于主观,一般情况下,某项工作如果不达到相当的数量、强度,很难界定为过量、饱和、超负荷。这种量化的标准掌握,从而标准界定的制度性利益,实际上是默认为归属于用人单位的,此即所谓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尤其是在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当下,国家要保增长保就业,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介入包括用工自主权的司法审查往往慎之又慎。这也正是当前劳动争议实务中,一旦涉及用工自主权,纠纷固然不少,但劳动者的诉求往往不易获得支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就公开的信息来看,现有证据已然能够确定(至少是初步确定,或者说表面确定,而关键的是法官能够据此获得心证确定)当事劳动者在案涉争议发生前工作量已经饱和,用人单位再次新增工作量将超出正常劳动者所能承受的负荷范围,从而认定用人单位案涉新增工作的安排有违合理性,超过正常的劳动定额标准。

而从证据规则来看,当事劳动者能够提供此前已接手另一同事工作、且已存在加班、而新增工作与本职工作存在明显差异(分别为线下操作与线上操作),此时,用人单位又无法证明其新增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及劳动者拒绝案涉新增工作构成严重违纪、更不用说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事实,因而,生效判决最终认定案涉用人单位对案涉劳动者新增工作安排明显不合理,而劳动者的拒绝并不违纪违法,故判定案涉解除违法。

作为一宗入库案例,本案给劳资双方乃至相关部门、法院的提示可谓非同寻常。

1、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可随意、恣意,追根究底,人不是机器,用工还需照顾基本人性;

2、劳动者依法维权需要注意证据收集和组织、呈现,空口无凭,抱怨和诅咒起不到固定事实的作用,想要有效维权,得先理清自身基本诉求,再围绕诉求组织证据,及时提交仲裁、法院;

3、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不必然冲突,无论经济形势如何上下,人的基本权利是一条红线,不可逾越,应予保护。(2025/11/1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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