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去某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参加一个鉴定会。感受深刻,依然浮现早在强调的那个观点:让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技术与良知》《职业病律师团|劳动能力鉴定:技术活动尤应依法进行》《一次迟来的职业病法律与技术交流》)。我已经很长时间不去主动参与任何跨界交流了,无他,难度太大,不是一点点。 基本案情:患者上世纪90年代中开始长期从事电焊工作,自述工作中常接触石棉、电焊烟尘等危害因素。2021年入职一家生产风机的公司,风机生产过程中需要用到保温棉,患者入职时未做岗前体检,2023年初职业健康体检提示肺部异常,但公司并未安排复查,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同年7月患者自行就医检查发现肺癌,稍后,公司搬迁至外地。2025年患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但此前均未被确诊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阶段,当地卫健部门开展调查,提供了相关调查笔录,患者认为卫健部门调查情况与其工作实际并不相符,遂在笔录上备注异议后签名。首次鉴定阶段,患者要求鉴定机构提请卫生行政调查,未被同意。省级鉴定阶段,患者再次多方要求启动卫生行政调查,省鉴定办表示有待鉴定专家组研究后决定。 鉴定会历时一个半小时。各抒己见,余情从略。 待劳资双陈述完毕,鉴定专家发问。 一位专家盯着我问:你是广东来的律师……啊,那么你是否知道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什么时候制定的?我国是否禁止使用石棉? 我有点懵,考我常识?这跟鉴定相关吗? 但为了表示尊重,我还是老老实实回答,说《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制定的,我国确实有规定禁止使用石棉,至于具体出台时间我记不清楚了。 专家一脸不屑,立马盯着我一字一句说:你错了,你肯定不熟悉职业病业务,连《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时间都不知道,我告诉你,是2002年5月1号。我国禁止使用石棉的规定是2002年。 然后,专家一本正经指出,我国早就禁止使用石棉了,患者你现在说公司还在使用石棉,有证据吗?没有证据证明,那就没法确定你的病是在这个公司得的。 我瞬间爆脑。又来了! 待专家提问完,我请求专家组给我五分钟时间陈述。其他专家包括专家组组长都同意了。 我说,各位专家是医学领域权威人士,而我只是一个律师,是医学小白,所以,对于医学问题,我完全尊重各位专家的意见,也绝不敢妄言。但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绝不是单纯的临床医学判断,尤其是省级职业病鉴定,其是跨越了医学、工程、法律等多专业领域的综合性判断,强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我想特别指出的是,不同专业会有不同的思维方式,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刚才这位专家问我《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时间,我说是2001年,专家说是2002年。对此,我是这样理解的,法律的制定时间与颁布、实施时间是不同的,也许,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会只关注实施时间,甚至把实施时间错误理解成制定时间,这很正常。但从法律专业角度理解,制定时间与实施时间是完全不同的。至于我国对石棉的政策,我也知道国家是早就明令禁止使用了,但国家如何规定是一回事,实务中是否违规使用是另一回事…… (刚才提问的专家马上插话:这点我们也知道,规定禁止不等于实际就没有使用了。) 我接着说,谢谢专家的正确理解!但具体到本次鉴定,目前为止,企业早已停产、搬迁,让劳动者事后提供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存在特定危害因素,显然是强人所难。何况,患者已提供了照片等多种证据,至少是能够初步反映出公司确实有使用石棉,至于公司否认,此时,用人单位本就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再要否认患者的初步证据,显然需要尽到相当的举证义务才行。很遗憾,公司目前远未尽到这种举证义务。我想特别强调一点的是,作为一名长期专注职业病法律维权的律师,我从来不会说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其工作环境存在特定危害因素,而只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尽到举证义务,怎么理解?就是说你用人单位得提供全部相应证据,证明你用了什么原材料、具有什么危害因素,你提供了,给劳动者质证过,而且能够看得出你确实尽到了举证义务,那么相关危害因素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至少程序上你让人家劳动者心服口服。否则,你用人单位有义务、也有条件有能力去举证的不举证,凭什么要求劳动者来举证呢?因此,我们才坚持要求对公司工作环境相关危害因素进行卫生行政调查判定,否则就是违法鉴定。(2025/11/27 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