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290|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33:为明确用工主体致超过一年申报工伤,不应视为逾期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劳动者积极寻求救济但因客观原因导致超过一年才申报工伤而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资强劳弱的一般性用工环境下,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想要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往往存在种种障碍。特别是在那些并不规范的用工条件下,劳动者甚至只为明确与特定用工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就得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和相当大的代价才可能实现。这种职业病工伤遭遇,在建筑、矿山领域相对更为常见,建筑行业的高密度资金、劳动力投入,和相对丰厚的利润回报刺激了劳务层层分包、转包,导致建筑工人顶多也就认识带其进入施工现场的包工头,再往上层级的负责人或者用工主体就很难有机会了解到。矿山行业也与此类似。 也因此,才有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伤行政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类用工过程中受伤发生工伤认定纠纷时进一步延伸为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定。 但,遭遇劳动关系确认之困的,远不止建筑、矿山两大行业,尽管这两大行业中需要明确劳动关系确认规则的需求可能更庞大、更迫切。 比如家庭装修行业,同样存在层层转弯抹角地转接安排,特别是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当下,用工方一般通过微信联络、召集和管理,这其中粉尘、甲醛等有毒有害因素非常常见,但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后想要寻求劳动关系或者用工关系的确认,难度不是一点点。 还有物流行业、快递行业等等,新技术、人工智能加持下,劳动用工关系可以预见只会越来越灵活和难以固定确认,而职业伤害却并不会因人而异,发生职业病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用工关系如何确认?也在考验相关制度。 本案的最大价值在于,法院对一年时效的确认,并不简单只看时间值,更重要的是深入考察导致时间消耗的原因,责任是否在用工主体,劳动者有无积极维权自救。因此,本案提示广大劳动者:发生职业病工伤事故后,务必积极维权,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至少在程序上、形式上需要有相应的救济动作,否则,一味诉苦、抱怨而坐待救济降临,很可能会彻底丧失保障机会,当然过程中也需要固定、保留好相应证据。(2025/9/1 16:33) 更多原创文章 团队案例|确诊职业病前倒下的叁期尘肺患者,二审终判赔偿家属50余万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289|最高法入库案例:对用人单位执行不能,社保部门应予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