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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83|最高法入库案例:恶意注销工商登记,仍需承担工伤责任 ...

2025-9-19 11:11|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38|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高铁外的广西)以案说法28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26:恶意注销工商登记,仍需承担工伤责任本案案号:(2020)辽01行终48号入库编号:2023-12-3-007-002案例编号:5.1.26 OCA26【基本案情】【律师说法】本案是一 ...
 


(高铁外的广西)

以案说法28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26:恶意注销工商登记,仍需承担工伤责任

本案案号:(2020)辽01行终48号

入库编号:2023-12-3-007-002

案例编号:5.1.26 OCA26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本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等于公告广大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这招不好使!

实务中,类似本案因对相关规定理解偏差,导致面对用人单位恶意注销时,人社部门往往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存在、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一些地方性规定又在上位规定基础上增加要求,更增加了工伤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难度。

对此,本案生效裁判认为:

1、工伤认定程序中需要审查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应以工伤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时间节点,而不论其在工伤认定阶段是否存续;

2、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注销其工商登记,本质上是恶意逃避其工伤保险法定义务,应予否定;

3、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提交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材料,与地方性规定明确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二者并不冲突,关键还在于准确把握工伤认定背后倾斜保护的社会工伤保险立制宗旨。即使有冲突的,也应遵循上位法规定,依法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两级法院对恶意注销工商登记行为的断然否定,无疑是处理类似纠纷的经典标杆。值得肯定。

事实上,本案生效裁判的标准,即以发生工伤事故作为考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时间节点,不仅适用人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审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关系存续状态的审查。即,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者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而借由本案,笔者又自然联想到职业病问题。职业病语境下,劳动关系的前置确认已成实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此等做法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奈何诊断机构明哲保身,也或许确实有心无力。

但借鉴本案处理,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危害后寻求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恶意注销的,职业病诊断程序能否、又如何启动呢?毕竟,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就是人社部门,而职业病诊断机构并无劳动关系确认职能,其指导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也同样不具备此等职能,基于劳动关系的前置审查,面对用人单位恶意注销,职业病诊断机构如何处理?即使劳动者被迫选择劳动仲裁、诉讼以先行确认与已注销单位的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也要面临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的特殊情形,甚至很可能因此不予受理。这样一来,劳动者寻求职业病诊断的道路无疑又平添一重大山。

对此,笔者以为,对已经遭受职业病危害而寻求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事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建议如下处理:

1、劳动者应适时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现其变更、注销工商登记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自身遭受职业病危害及寻求职业病诊断的情况,争取阻断相关工商登记程序;

2、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诉讼,以尽早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3、对确已注销工商登记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不应拒绝受理,应当初步审查相关注销工商登记程序是否存在恶意,即是否在劳动者出现职业病危害症状、寻求职业病诊断之后,如是,可告知劳动者变更被诉方主体信息,将清算组或者实际投资人作为被诉方,继续启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

4、相关部门、机构包括卫生、劳动、工商行政部门及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等应当就职业病工伤相关纠纷所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信息变动建立联动机制,尽可能为职业病诊断、工伤申报保留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减少劳动者不必要的程序波折。(2025/8/2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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