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律师网按:围绕着《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针对职业病病人究竟能否获得社会保险待遇之外的民事赔偿,以及能够获得何种项目、何种标准的民事赔偿,各地法院作出了种种不同的判决。本案可能是上海地区首例职业病病人诉求民事赔偿的个案,在历经四年艰难努力后,案件似乎有了转机,但检察机关的一纸中止审查决定,又让当事人陷入惶惑。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也是相同的,一个地区的法院最终能否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有着复杂的考量因素。但我们相信,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相关司法机关一定能够依法审慎处理本案。职业病网律师网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 本案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如下: 1993年12月,阿静(化名)入职上海市某药业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成为药业公司包装车间生产线上的一名普通工人。工作期间,阿静长期接触多种化学原材料,据阿静称,比较多接触的是甲醇、乙醇等,但2008年5月,药业公司用环氧树脂喷涂生产车间地面,用甲醛熏蒸包装车间,然后再由阿静等人用乙醇擦洗,此后,阿静出现皮肤瘙痒、浑身起红斑,过了一段时间呼吸系统也出现不适。经与药业公司反复交涉和争取,2009年2月17日阿静被确诊为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同年4月15日阿静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15日,阿静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阿静认为相关机构和部门仅针对自己所遭受的皮肤病变进行诊断和鉴定,而自身疾病更为严重的是呼吸系统。经反复争取,2010年8月27日,阿静再次被确诊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轻度),2011年8月29日阿静因该职业病再次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3月19日,阿静再次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阿静不服,继续提出异议和复评,2014年5月20日,阿静最终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2014年12月,阿静向法院起诉,要求药业公司:支付2008年10月13日至2008年10月17日、2010年2月25日至3月10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900元;支付伤残赔偿金67950元;支付2008年5月7日至2010年6月22日期间的交通费504元;支付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12万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17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费3万元。法院告知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于是阿静转而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经审理,劳动仲裁委认为阿静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交通费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其他请求则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阿静于是另行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药业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415134元。仲裁委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其诉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阿静不服该仲裁委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向法院起诉,同年2月13日,一审法院认为立案案由有误,建议阿静撤诉,后获一审法院准许。 稍后,阿静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药业公司对其职业病按照职业病致程度(十级、六级)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工作保险基金支付差额,并由被告赔偿营养费等各类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48万余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被抚养人生活费17万余元、后期康复费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一审庭审中阿静撤回了停工留薪 期工资之诉请。 2012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以原告诉求均应通过工伤保险补偿途径实现,并认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劳动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原告诉求中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等,以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为基础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核损失,亦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本院实难支持。”故判决驳回阿静全部诉求,但免除了一审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 阿静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职业病是由于特殊工作环境所造成的,其成因并非来自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病的后果亦不必然存在过错。”并认为阿静既然选择了侵权损害赔偿案由,要求药业公司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其予以赔偿,但其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药业公司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对阿静目前的职业病结果存在因果联系,故阿静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另外,二审法院认为阿静以《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主张民事赔偿,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故阿静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要求药业公司对其予以民事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最终,2016年5月1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阿静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11日,上海高院裁定驳回阿静的再审申请。 2017年12月下旬,阿静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据阿静称,最初负责审查本案抗诉的上海某分院检察官表示同情阿静的遭遇,也理解阿静的诉求,该分院也已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抗诉,但本案最终能否提起抗诉,尚待上海市检决定,而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检察分院对民事行政抗诉申请的审查一般为3个月,市检察院对是否提起抗诉的审查也需3个月。截止本文发稿,阿静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已超过半年。 2018年6月26日,阿静忽然接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中止审查决定书,“决定本案中止审查”,具体理由并未说明,仅称“因案件审查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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