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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2015-5-20 08:5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7302| 评论: 0

摘要: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 ...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011027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02411日原卫生部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因此,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决定《目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27月,《目录》调整工作正式启动。为做好此项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了《目录》修订原则。

根据工作安排,工作组和技术组在开展工作调研、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大量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多次召开有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和企业、行业协会代表参加的讨论会,深入研究、多次论证、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目录》的修订按照“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理念,坚持原则如下: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二)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水平,具有可操作性。

(三)保持《目录》的连续性。

(四)方便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机构及管理部门等相关方使用。

(五)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由原来的10类修订为6类,即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放射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和其他因素类。将原有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和“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纳入上述6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中。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修订。本次修订对《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细化,由原来的133种修订为460种。其中,粉尘类51种,化学因素类379种,物理因素类11种,放射因素类10种,生物因素类6种,其他因素类3种。粉尘类前12种因素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前12种尘肺病病种对应,其他因素按拼音顺序依次排列;化学因素类前59种因素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前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病种对应,其他因素按物质类别依次排列。另外,为便于识别管理,对物质(混合物除外)CAS编号进行了标注,并对接触氡及其短寿命子体、艾滋病病毒及从事不良条件下井下作业及刮研作业的相关人员作了明确限定。

(三)关于行业工种举例问题。原《目录》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工种举例,现因经济转型及劳动工艺的调整,劳动者在岗位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比较复杂,四部门共同研究后决定,行业工种举例后续将以指南形式下发,以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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