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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出台 补助金、申请主体及适用对象范围扩大 ...

2015-5-18 10:26| 发布者: 陈群香| 查看: 1037| 评论: 0|原作者: 古月

摘要: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昨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扩大了工伤适用对象、申请工伤认定主体范围,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昨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扩大了工伤适用对象、申请工伤认定主体范围,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进行了调整,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新 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适用对象扩大:

    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新办法”明确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

    据人社部门的相关专家解释,按照现行办法,申请工伤的一般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办法”将工伤适用的对象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与“老办法”相比,“新办 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申请主体范围扩大:

    “近亲属”也可成主体

    “新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中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扩大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

     补助标准提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40%

    “新办法”明确,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强制要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其中,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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