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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挫帮大忙

2013-8-22 17:50|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527| 评论: 0

摘要: 3月25日,周一。上午立案。河南籍女工徐新风与湖北籍女工刘新梅先后入职深圳市圣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一为普工,一为品检管理员,两人工资实得相差不大,因为徐新风平时一般上班每天长达12小时,甚至16小时,计件收入 ...
3月25日,周一。
上午立案。
河南籍女工徐新风与湖北籍女工刘新梅先后入职深圳市圣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一为普工,一为品检管理员,两人工资实得相差不大,因为徐新风平时一般上班每天长达12小时,甚至16小时,计件收入,虽然八小时之外的计件并未记付加班费,但每月下来也能有个两三千的收入,是以徐新风虽然单亲带孩子,但这份工作还能勉强维持一家生计,徐新风因此非常珍惜这份工作,一干就是六七年;而刘新梅则是拿计时工资,每天上班十多小时,周六一般会加班,但因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非其实得工资,而一律按深圳最低工资计算,是以一个月下来,加班虽多,加班费并不多,而且就算按最低工资算,加班费也没支付到位,七扣八扣下来,一个月也就两三千或者多一点。
工资差距不大,当然和各自的劳动付出有关,但同为一线工人,刘新梅和徐新风还有了共同的遭遇。圣力源公司生产含镉原料电池,多年以来,时不时会有人发现身体不适,乏力、骨痛是共同的症状。徐新风因为在一线工位上呆的时间长,又是一个人干着两个人的活,10年前后就出现了症状,最后是被诊断为慢性镉中毒,职业病;刘新梅最初并未意识到镉的危害,加之进厂时间并不太长,是以从11年前后出现症状,也没多想。12年公司出了状况,不能正常生产,刘新梅想想反正也不做了,要求去体检,一查也发现了问题,职业性慢性镉中毒。就这样,两位女工同病相怜,长期的沟通交流,两人都有了依法维权的想法。刘新梅文化高,徐新风文化低些,两人做事,刘新梅拿主意的日子多。
圣力源公司在徐刘二人生病住院的日子,断了两人的工资,几次都是两人去找了有关部门投诉才拿到。2012年12月28日,两人同时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发工资、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差额。两人都请了法援工作人员,但不知何故,两人的仲裁请求中,都漏了不少项目及少请求了不少的金额。
两人通过职业病防治院的病友蒋仕成介绍,找到了我,希望我能帮她们走后面的诉讼程序。反复向她俩核实了各项请求后,我在起诉书中给她俩都增加了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足额请求的加班费等。刘新梅平时比较注意了解这些规定,她也主动要求把能增加的都增加上去,特别是加班费,她提出了要从入职开始算到起诉时。这也没什么,之前处理的案件经常会有起诉时增加请求的。
去龙岗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断然拒绝,理由很简单:未经仲裁前置,起诉时增加的请求一律不予立案。我说是否获支持,总要等审理了之后再定,再说司法解释也有关于非独立请求项增加时应予一并处理的规定,深圳其他法院比如罗湖、福田都有类似的操作,立案至少应当是受理的,增加请求也并未违反立案规定吧。
法官坚决不允。再争下去,我也快有些情绪了。旁边一位立案的同行就打圆场:先立上案再说吧,不行开庭时再增加诉求。想想也只能先这样打曲线球了。毕竟两人的案件起诉期限快过了,跟着几天我又还要出差。
下午开庭。
矽肺职业病人唐胜90年代在一家港资宝石加工厂打工,厂里没签合同也没任何保险。98年前后唐胜开始身体不适,2000年诊断为职业病,01年开始走法律途径,一走就是十二年,06年拿了部分工伤待遇,但民事赔偿分文未得。04年工厂搬去东莞,又改了名,再以后,唐胜职业病晋级,再次仲裁索要晋级待遇及职业病的民事赔偿,先是管辖移送,然后省高院指令深圳龙岗法院管辖审理,最后是终审驳回,申请再审,发回重审,上诉。
主审法官打过几次交道了。但再次试图向他阐述职业病的民事赔偿问题时,他依旧不耐烦听,说,我没有否定你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但现在是劳动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我无权来审理你的民事赔偿请求。
问题是,其他法院比如惠州、汕尾、东莞包括省高院等都将民事赔偿合并到工伤补偿纠纷中处理了,怎么就没有问题呢?再说,劳动争议就不属民事诉讼了?
主审法官非常热心地去调解,唐胜仲裁开始请求达80余万,经主审法官做工作,唐胜开出“一口价”,40万,包括全部后续费用、民事赔偿等,也不得再次诉求。唐胜已是无奈,公司早已注销,变换着名字经营,找关联关系也不乐观,能拿一些是一些吧,40万对一个三期尘肺患者,能顶多久,谁都清楚,只是总好过一分不拿吧。
主审法官却很不满,40万企业肯定不能接受的,你要拿出点诚意来,不要总想着民事赔偿嘛,都已经说了,劳动争议是审不了这块的。
问题是,你也反复强调,这调解是一次性一揽子地解决,包括了民事赔偿,这一快不调解不提,以后也无法再主张了呀。
于是不了了之。唐胜诉了四被告,包括更名前后的企业及各自的香港母公司。但据了解,那两家母公司的负责人是同名的,内地的这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人,四家公司的老板实为一人,但按现有公司法相关规定,他们还就不能算作关联企业。
惟有唐胜在最早那次诉讼中,邀请了三位工友出庭,证实东莞企业完全是从深圳企业搬迁过去的。但这又能顶多大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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