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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的职业危害接触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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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1: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0年前的职业危害接触会有何影响?】

案情简介:1984年,湖南老曹在老家的小煤窑挖过一年煤,2010年老曹来到广东一家五金厂打工,长期接触大量石墨粉尘,2014年底被诊断为“石墨粉尘+煤尘肺”三期,认定工伤后又被鉴定为三级伤残,考虑到病情危重,恐不久于人世,老曹选择了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之外死亡者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统一套用工伤保险制度下对职业病人极不合理之处!)。

问:老曹还能主张民事赔偿吗?

答:可以,但此前的煤尘接触可能会影响民事赔偿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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