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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华哥案法治观察之一——华哥与深圳某电机公司职业病补/赔偿纠纷基本案情 ...

2021-3-23 09:29|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3877|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写在前面的话】本篇开始,笔者将会以职业性白血病病人华哥与其用人单位深圳某电机公司长达近七年且至今仍在进行中的职业病补/赔偿纠纷为观察对象,再次集中来谈谈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之所以选择 ...

【写在前面的话】

本篇开始,笔者将会以职业性白血病病人华哥与其用人单位深圳某电机公司长达近七年且至今仍在进行中的职业病补/赔偿纠纷为观察对象,再次集中来谈谈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

之所以选择华哥这个个案,不仅仅因为本案所涉争议涵盖了职业病病人经常会遭遇的诸多诉求,以及案件处理的一波三折,还因为当下职业病法律维权个案的处理似乎又在经历某种不同寻常的波动。

类似的个案,其实在笔者出版于2018年的《以案说法:职业病法律维权实务》中还有很多,类似的评析,类似的呼吁,也早已不是第一次。

很多时候,很多事,我们只能一点点往前,争取,坚持,推动。

(图片来自人民日报公众号)

华哥来自江南,年轻,帅气,聪颖。如果不是因为职业病,属牛的他应该会有完全不同的阳光生活。

2013年1月,华哥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入职深圳某电机公司(下称电机公司),担任值机员,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14日至2016131日。关于电机公司的相关信息,事后经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调查确认的情况是:电机公司主要从事小型马达的生产加工,生产环境中存在噪声、粉尘、甲苯、二甲苯、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入职一年后,20145月,华哥开始经常性出现身体不适,先去当地社康中心检查,查不出病因,2014610日去当地人民医院检查,怀疑是白血病。恐慌之下,华哥回到老家,去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至同年715日,随即被诊断为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M4EO)并肺部感染;同年719日,华哥转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28日出院,随后又于2014年8月1日-8月14日、2014年9月11日-9月17日、2014年9月26日-10月4日、2015年1月5日-2月17日、2015年3月15日-4月10日在该院住院化疗2015年4月10日-5月18日在罗湖医院住院2015年6月2日-6月6日在南方医院住院2015年6月10日-6月24日在罗湖医院2014年9月18日-10月14日、2015年11月1日-11月6日、2015年11月9日-2016年1月11日、2016年1月14日-1月23日、2016年2月2日-2月24日、2016年5月17日-18日、2016年7月3日-7月5日、2016年7月24日-7月26日、2016年8月3日-8月22日、2016年8月24日-8月30日、2016年9月21日-10月3日、2016年10月10日-10月24日、2016年11月21日-11月23日在南方医院住院;2017年2月2日-2月3日在某人民医院住院;2017年2月4日-2月10日、2017年2月20-3月1日在南方医院住院。其中于2015年11月19日-2016年1月11日住院期间进行骨髓移植,骨髓供者是华哥姐姐。住院期间均有人陪护,出院亦有陪护。

华哥自觉一向身体健康,也无家族遗传病史,而几乎同一时间其他同事亦有发生白血病症状的,华哥怀疑自身所患白血病与工作环境有关,于是尝试职业病诊断,但电机公司予以否认且不予配合。华哥于是和另一位白血病同事一起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求助,要求监督电机公司配合有关职业病诊断工作。经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电机公司同意安排几位白血病员工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华哥感觉电机公司仍然没能依法配合职业病诊断,再次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并部分取得职业病诊断相关材料。此后,电机公司陆续发生多起员工罹患白血病,因不满于电机公司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行为,多位白血病员工多次求助监管部门。

2014年10月21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向华哥发放疑似职业病告知卡;2015年2月15日因无明确的苯接触史,不能诊断为职业性肿瘤;华哥对此有异议,申请首次鉴定,2015年9月6日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仍不能鉴定为职业病;华哥申请再次鉴定,2016年12月20日最终鉴定为职业病。2017年3月10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10日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2016年1月,电机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且华哥所患白血病未被鉴定为职业病,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停止缴费参加社保。

2016年2月15日,华哥以电机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电机公司随即提起反诉申请,请求裁决华哥返还公司垫付的医疗费92944.07元。2017年2月28日,仲裁委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驳回电机公司返还医疗费的反请求。电机公司随后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

2017年4月底,华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电机公司支付:1、2014年6月-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803元/月×33个月-12542.13元=112956.87元(其中12542.13元为申请人2014年6月-2017年3月的实发工资);2、2014年11月-2017年2月期间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803元/月×28个月×25%=26621元;3、治疗职业病自付的医疗费:384329.26元;4、骨髓配型供者的医疗费5290.7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8000元/月×1个月+8000元/月÷21.75天×3天=9103.4元。小计:16394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404天×70元/天=28280元;6、2014年6月13日-2017年3月1日期间的护理费:200元/天×993天=198600元;7、2013年1月-2014年5月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500元/月×17个月=8500元;8、交通费:7718元;9、律师费:10000元。以上合计:793399.23元。

2017年6月初,仲裁裁决电机公司向华哥支付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86110.11元、医疗费315322元、2014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护理费110129.7元、律师费5000元。

华哥不服,随即起诉到法院。

2017年10月23日,一审法院判决电机公司向华哥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职业危害岗位津贴8500元、2014年10月21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因治疗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含骨髓配型供者的医疗费)369635.96元、2014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期间因职业病治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0129.7元、2014年6月13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27650元、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5315.23元、交通费7718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734078.59元。

华哥及电机公司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2018年3月3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维持有关交通费与律师费的一审判项外,其他一审判项均有变化,改判电机公司向华哥支付岗位津贴739.5元、医疗费389619.96元、护理费68831.20元、伙食补助费2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0568.43元,合计570477.09元。此外,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均由电机公司承担。

华哥对二审改判减少岗位津贴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不服,继续申请再审,2018年10月26日,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9年3月,华哥提起职业病民事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电机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529380元、被扶养生生活费424713.33元(父亲61岁,母亲61岁,儿子8岁,女儿9岁)、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差额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016093.33元。

  2019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华哥部分诉求,电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仍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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