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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待遇究竟该谁承担?

2016-3-4 11:41|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013| 评论: 0

摘要: 很多职业病患者咨询到同样一个问题:职业病人的待遇究竟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很大,也很复杂。 但我们可以细分后来看待。 职业病因其发生、诊断、鉴定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也就是俗称的“评残”,经历不同的 ...

    很多职业病患者咨询到同样一个问题:职业病人的待遇究竟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很大,也很复杂。
    但我们可以细分后来看待。
    职业病因其发生、诊断、鉴定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也就是俗称的“评残”,经历不同的阶段,因而存在不同的待遇及待遇承担方式。

    1、从职业病发病至确诊为职业病期间
    职业病从发病到确诊为职业病,往往要经历数月乃至数年不等,这期间的工资及治病的相关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等谁来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一条规定可谓再简单不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但实务中问题很多。
    一是,什么时候算疑似职业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部分地区,比如深圳,会对疑似的界定进行某种规定,但其法律效力有待升格。实务中通常会以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疑似职业病告知卡等材料来认定,但令患者们苦恼的是,有时候医疗机构并不一定会开具此类告知卡。
    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是只算医疗费用呢,还是包括其他诸如工资?其中最让患者关心的当然是期间的工资。实际上,在卫生部门的相关职业健康监护规定中,曾经明确规定因职业健康体检占用工作时间的,视同正常出勤。但从行政职能划分来看,类似的规定似乎还不足以保障患者的工资诉求。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众多支持疑似观察期间患者享受正常工资待遇的判例,但此类诉求,仍需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2、职业病诊断后出现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程序被中止,期间待遇谁承担?
    逐渐增多的一类咨询是,人社部门以用人单位不服职业病诊断结论而申请职业病鉴定,在最终鉴定结论作出前,患者是否职业病尚不确定,故不同意支付治疗费用。此举是否合法?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按说,两部法律法规规定得也算明确了,劳动者都被诊断为职业病了,当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人社部门的说法似乎不无道理,职业病的结论除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有职业病鉴定程序时还得看鉴定机构的结论,实践中不乏人社部门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时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形,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人社部门不再进行调查,但也确实有人社部门考虑到存在职业病鉴定程序,从而告知劳动者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等待最终的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恢复。从程序上说,人社部门的两种作法并不违法。
    但问题是,工伤认定程序可中止,职业病人的待遇谁承担?如前所述,职业病诊断前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那诊断后呢?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理解,既然疑似阶段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诊断之后的费用当然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但用人单位会有意见,你都诊断为职业病了,依法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凭什么还要我用人单位承担?再说,万一最终鉴定不是职业病呢?
    事实上,此处所谓用人单位承担并非责任的最终承担,而只是先予垫付,之后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基金报销相关费用。
    理论上明晰并不困难,但实践中,就因为这垫付“师出无名”,导致很多职业病人受困,高昂的治疗费远非一般劳动者所能承担,即使只是垫付。
    不过,相关法律规定还是亟需明确,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至最终鉴定期间,相关费用究竟该谁(用人单位还是社保基金)又该如何承担?

    3、有职业病伤害,未能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治病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谁承担?
    上述咨询中,患者毕竟最终还能获得职业病结论,因此,相应的待遇获取也只是时间上的早晚。还有另一类特殊的情形是,患者最初发病,临床判定不排除职业病伤害,于是进一步检查、诊断、住院,甚至申请职业病鉴定,但最终的鉴定结论不是职业病,那此前因寻求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谁承担?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六条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该条规定的“疑似”并不因最终是否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而有别)
    综上,即使劳动者最终未能被鉴定为职业病,但如果确实存在职业病伤害,那么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因此未能正常出勤导致的工资待遇损失也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过,目前为止,笔者尚未有成功获得司法支持的判例。(2016/3/4)
 
    管铁流律师团队,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之一,长期专注于职业病法律维权与建设,至今已经办超过一百宗职业病案件,另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与指导,服务对象包括全国各地逾千人次,涉及的职业病种类包括各类尘肺、白血病、多种化学品与生物中毒(如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正己烷中毒、氟化物中毒、砷中毒、氨中毒等)、重金属中毒(如镉中毒、锰中毒等)、放射性疾病(如放射性白血病、甲状腺肿瘤等)等。
    管铁流律师团队立足于职业病个案维权,着眼于职业病防治与保障制度建设,力图通过个案寻找、发现职业病各项制度的实施短板,为广大职业病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为职能部门及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危害防治提供基于人性化考量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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