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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于“实际所花”的伙食费吗?

2015-4-23 16:30| 发布者: 陈群香| 查看: 658| 评论: 0

摘要: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实际超出的部分不等于合理部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从该定义可 ...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实际超出的部分不等于合理部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从该定义可得知:其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超出在家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其二,该费用由加害人承担。其三,该部分费用不等于加害人实际所花的伙食费用。即受害人实际所花伙食费用=在家的伙食费用+(所谓的)超出在家伙食费的合理部分+(所谓的)超出在家伙食费的“不”合理部分。

那我们如何来界定“合理部分”呢?

社会实践中,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最终确定“合理部分”。如:当地的消费水平;物价水平;受害害人病情的严重程度;医生的医嘱……

为了公平起见,人民法院在确定合理部分费用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非固地以哪一个“具体的标准”来确定合理部分。如果受害人实际所花伙食费用合乎情理,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出的“所有部分”费用为合理部分费用。

二、“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等于合理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从该司法解释可得出: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而非“应当”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这同样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根据客观实际来确定伙食补助费,譬如应以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来确定。因为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故应当依据实际发生来确定合理费用。二,对于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合理部分。同样,此处“何为合理”,应视具体个案而定,若实际的出差标准过低以及实际住宿标准过高,赔偿标准应适当高于公务员出差标准。

三、社保基金支付的住院伙食费不能当然排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该条法律我们可得知,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当出现工伤时,职工有权享受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治疗工伤所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这是国家给予工伤职工的一项权利。

但是在职业病案件中,职工是因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才罹患上职业病的,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从该解释可知加害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相关费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些费用应由加害人(用人单位)承担,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应的也是受害人(职业病患者)的一项权利。

职业病患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因侵权获得赔偿的权利,该两项权利性质不同,人民法院、用人单位不可等同视之。换言之,工伤保险待遇不应代替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与义务。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就成了用人单位的“顶罪羔羊”,显然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综上,职业病案件中,不管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有支付职业病患者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职业病患者住院伙食补助费,而且该费用应当是职业病患者住院期间超过在家伙食费的所实际花费的所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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