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经常有网友咨询企业停业如何维权。下面略举两例: 案例一: 这是微博上转发来的一则消息,网友很气愤,也很茫然。 @圣马来农民工的呐喊 我们是东莞大岭山圣马来工艺品厂的工人,我们工厂现在什么机器都卖掉了,什么原材料也都卖掉了,工厂变成了空厂房,现在还租给了别人,可是老板就是不宣布倒闭,也不说怎么处理我们剩下的50多个工人,我们找了镇政府市政府劳动局工会,结果都解决不了问题,他们都偏袒工厂!我们要怎么办? 案例二: 笔者正在处理的广州钜东娱乐用品有限公司职业性手臂振动病患者索赔案也存在同样的情形。据患者们介绍,钜东公司2012年9月份就开始陆续向外地转移重要设备,将公司最重要的几台设备以运回台湾维修的名义运走,患者们曾堵过厂门,为此被殴打致伤,也数次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但最终没有下文。直到2013年3月8日,公司发出停业公告,自2013年3月18日起开始停业,停业期间自第二个月开始发放最低工资,对职业病患者也同样对待。 按说,企业停业,原本是企业主无奈之举,或因违法被责令停业,或因经营困难无力维持,总不是个好事儿,但现在的情况却似乎完全不同于此,见得最多的,不是企业的无奈,却是劳动者的求助无门与欲哭无泪,不仅日后的生活无着,连之前若干时间已付出劳动的报酬也没了去向,至于那些追讨工龄经济补偿的,索要工伤后续待遇的,就更是了无指望。 有关企业停业与劳动者维权,笔者在此想简单作些探讨,也提供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与大家交流,并特别期待有更深入地探讨及有建设性的建议,以帮助劳动者维权。 现代市场经济鼓励企业发展,但绝不是放任自流。虽然企业及企业主有充分的民事主体权利,企业的创设、变更、消灭都有其一定的自由,但不可能恣意妄为。企业一旦设立,即应正常运作,以保证对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更需保证对其雇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基本福利,这既是对投资人负责,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所在。而非正常地停业,不仅给企业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供职于其中的劳动者也会带来沉重的打击。规范的市场需要健康的经济体,所以,《公司法》才特别规定公司不能长期停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但某些企业却无视其社会责任,一旦遭遇类似近年来的经济不景气,或者其他影响投资回报的问题,即拍屁股走人,当“走佬”,但直接明目张胆地欠薪走人,随着国家法律欠薪入罪,近来已少了许多,代之而起的则是各类“金蝉脱壳”,企业场地和招牌还在,老板不见了,重要资产也蚂蚁搬家,企业是既没有关,也没有开,就是“停业”,而且从现有的报道初步分析,这种停业最主要地就是针对劳动者,高企的劳动报酬与积欠的社会保障新老债务是企业选择“停业”的重要诱因。 这一停业对企业主似乎“好处”多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也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 这样一来,企业停业,除去第一个月需要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外,随后就只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即合法,而在劳动者方面,在目前工资报酬大部分尚处于维持基本生存的所谓“生存工资”环境下,突然失去赖以维生的正常工资,仅凭那少得可怜的八成最低工资,如何拖得起?这正中企业下怀,拖不起,那就自便,走人,想拿经济补偿,没门! 遇到这种问题,劳动者如何自救? 这个问题,不仅仅涉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同时涉及到经济组织法律规定比如《公司法》等,因而要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去反制无良企业主的停业,需要有丰富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需要有综合调配企业所在当地复杂社会环境的资源与能力,而最重要的,是有劳动者的集体维权意识与行动。 笔者的初步建议是: 1、一旦发现企业有非正常地停业,劳动者应及早警醒,发现企业转移资产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争取主管部门介入、调处,并注意将企业转移资产的行为固定为证据,以备日后适当情况下证明企业转移行为违法,从而追讨该资产; 2、就已确定的拖欠劳动报酬行为,视其欠薪金额、持续时间、涉及规模等情形,向公安机关报警,以追究欠薪者刑事责任; 3、就已确定的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未办理社会保险等企业违法现象,申请劳动仲裁,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并凭借相关仲裁、法院受案文书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报备,以阻止企业背着劳动者办理工商注销; 4、同时,争取对企业重要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给以查封、冻结,防止企业转移设备和资金; 5、企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申请企业破产,参与清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企业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是属于第一顺序应予清偿的。(2013/7/12) 法治华邦,人文天下。 没有信仰的支撑与指引,越完美的法律制度,就越意味着反动。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律信仰,越精致的法律程序,就越意味着腐朽。 ——管铁流律师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19号,联系电话:0755-28905000 管铁流律师联系电话:0755-28905376工作手机:13715200303 QQ:434469456工作邮箱:13715200303@139.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