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苯中毒五级伤残患者蔡某,自2013年11月起入职某塑胶模具公司从事加工作业,2015年4月急性白血病发作,长期住院治疗并接受骨髓移植手术,2016年3月被确诊为职业病,随后被认定为工伤,至2018年7月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且存在一般医疗依赖。2021年5月,蔡某委托职业病律师团代为起诉所在单位,索赔工资差额5万余、护理费22万余(长期由其丈夫护理,丈夫正常月收入6千余)、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2万余等过百万民事赔偿。用人单位认为蔡某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且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处理,其民事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项目重复,诉求无理,不应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直到2021年5月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随后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求均为人身损害赔偿,且已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与被告不存在工伤保险待遇上的争议”,故本案无需劳动仲裁前置;至于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系基于用人单位的侵权过错,应当支持,“否则,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因为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减弱对劳动案例保护条件的投入与维护。”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职业病防治义务,故应认定对原告患职业病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图为: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针对诉讼时效的说理) 2022年4月,一审判决支持蔡某各项民事赔偿76万余元。 (图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说理) 目前,因用人单位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中,近期(9月27日9:30分)将开庭。 必须指出的是,本案一审判决于2022年作出,此时,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开始普遍支持后复又首次驳回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诉求,已过去又两年,两年来,深圳中院屡屡作出类似判决,虽然也仍有个别判决继续支持,但总体上深圳中院似乎铁了心要将同类裁判标准坚持到底,而相关审判人员给出的答复要么是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裁判标准,要么是上级法院有统一规定,等等,但所有这些不予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理由压根就经不住推敲,也从未见上级法院的正式规定。而就在二审法院一再改判之时,宝安区人民法院(有相当数量的个案主审法官)坚持不懈一如既往地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相关法理阐述备为精当,足见该院对职业病病人的友好,也足见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的合法有理。有理由相信,职业病民事赔偿,深圳迟早会拨乱反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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