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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28:未做岗前体检,职业病工伤待遇究竟由谁承担? ...

2026-10-10 09:3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4|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441|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28:单位OR社保?未做岗前体检,职业病工伤待遇究竟由谁承担?(东部华侨城)本案案号:(2017)湘行再68号案例编号:1.3.28 OAC28【基本案情】【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涉及确 ...
 

以案说法441|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28:单位OR社保?未做岗前体检,职业病工伤待遇究竟由谁承担?

(东部华侨城)


本案案号:(2017)湘行再68号

案例编号:1.3.28 OAC28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确诊职业病但未进行岗前体检致相关工伤待遇究竟应由社保基金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实务中劳动者被依法确诊为职业病后,认定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按照法定标准享受工伤待遇,过程中用人单位只需配合完成相关申报手续即可。这样的制度设计,确实起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效果,无疑值得肯定。

但问题是,一些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具有典型的潜隐性,劳动者往往在不同用人单位甚至非法用工主体处长期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这就导致特定接害作业阶段虽然能够确诊为职业病,但真正的致害主体未必就是或者就只是该阶段的用工主体,而在现行职业病工伤保险制度下,被确定为职业病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就成了当然的职业病责任主体。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费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主要的工伤待遇自然由社保基金承担,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费参保,就会面临自行承担全部的职业病保障责任,责任可谓重大。这也是实务中一些用工时间不长却被认定为较重职业病(如尘肺贰期甚至叁期)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满腹委屈之由来,用人单位感觉自己成为了职业病责任的“背锅侠”。

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患者被确诊为壹期尘肺、四级伤残后,社保部门以用人单位未为患者做入职前职业健康检查而拒绝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案涉用人单位与职业病病人均认定社保部门应当依法核发相关工伤待遇,而社保部门则坚称用人单位未安排岗前体检,依据当地规定应当承担职业病工伤待遇。本案核心争议即由此而来。

本案一审二审均支持了患者诉求,判令社保部门核发工伤待遇,再审法院则厘清了社保部门依法支付工伤待遇与先行支付工伤待遇之间的区别。再审判决认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吴某某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塘边煤矿支付。因塘边煤矿已经明确拒绝支付吴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先行支付,塘边煤矿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塘边煤矿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因此,本案中社保部门应当承担的不是最终承担案涉社保待遇支付责任,而只是先先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安排目前还只是一种地方的制度设计。从职业病工伤患者角度,无论是否先行支付,毕竟都有社保基金托底保障,与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显然更有保障;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未履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会承担在岗期间被确诊职业病病人的工伤待遇,自然免不了异议。因此,湖南地区的这样一种支付安排,无疑是有利于职业病工伤患者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湖南地区相关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安排,早在2014年即已开启,本案迟至2018年才通过再审改判明确。似乎可以反应,地方规定的尝试,经由司法审判明确,中间毕竟还隔着立法法的考量。类似的案例,笔者之前多有推送,如《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20:入职体检发现疑似尘肺,派遣三年后确诊职业病,企业申报工伤待遇,社保决定拒赔,法院判决撤销》《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23: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有疑似职业病而未予调岗,确诊职业病后被判令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只不过,通过最终承担全部工伤补偿责任,倒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全部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包括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价值如何,值得深思。

从实际效果来看,用人单位依法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能够及时发现职业禁忌、有效避免职业病的发生,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没有有力的法律责任,职业健康检查的制度效果没法充分体现。因此,湖南地区这种结合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倒逼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实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安排。

但如果能在更高位阶调整相关规定,或许制度效果就更好了。也因此期待国家层面早日吸收湖南地区这一制度安排。(2026/9/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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