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3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65:安全生产责任不因承包协议转移至自然人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 案例编号:5.1.165 OCA165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内部承包后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引发的赔偿纠纷。 本案系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涉及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同时在承包时约定承包人用工发生工伤的风险自行承担,但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公司与承包人就劳动者所受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前本号推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1.161 OCA161以案说法428|最高法公报案例161:本案开始,“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违法无效中,“工伤概不负责”针对的是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而本案则是企业内部承包中发包方向承包方要求的工伤责任自行承担,如此约定,表面并不涉及实际可能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但显然最终必然会影响到工伤劳动者的利益,削弱对劳动者的保障。而从安全生产的角度,案涉发包方作为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显然更有条件确保生产安全,相比而言,承包人只是个体,即使其本人具有再丰富的职业经验,其对生产安全的保障条件也根本无法与其所在企业相提并论。因此,案涉企业通过内部承包将用工安全风险转移给自然人承包人,无论是从劳动保障还是安全生产角度,均违法无效。而因此导致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尤其要强调的是,此类事故中,即使劳动者存在一定的违章操作情形,也不是相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劳动者也不应该就其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于上世纪末,彼时国家劳动工伤及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尚在探索完善中,本案最终在二审阶段调解结案。但即使如此,本案仍被作为典型案例公报推送,其中所包含的工伤用工、侵权赔偿责任的处理,需要被后续类案看见、参考。(2026/3/1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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