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三洲田水库) 以案说法42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62:自然人之间雇佣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应提供劳动保护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案例编号:5.1.162 OCA162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自然人之间雇佣发生事故伤害引发的赔偿纠纷。 本案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与前一公报案例相比(5.1.161 OCA161《以案说法428|最高法公报案例161:本案开始,“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违法无效》),本案发生于1996年,此时,国家有关部门已开始探索建立社会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制定,但原国家劳动部已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此,案涉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本案应否特劳动争议经仲裁前置处理,自然就成为本案一大争议焦点。 但本案两级法院均认定,案涉雇主为自然人,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无需按劳动争议并经仲裁前置处理。 同时,虽然自然人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之下,雇主同样应当为雇员提供劳动保护,法律依据除了《宪法》及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法院更直接援引了在前一公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4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因此,本案最终参照当时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标准,支持了患者的大部分诉求,包括法律援助服务费用。(2026/3/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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