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27|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60:经典!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应予认定工伤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 案例编号:5.1.160 OCA160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劳动者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致死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 本案系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当下我国工伤认定实务中,类似本案这样的事故得以被认定为工伤已不再困难,但在本案发生的当时以至本案终审裁判之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实施,并且是在行政机关乃至复议机关先后均否认案涉事故属于工伤之后,两级法院能够坚持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实属不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对相关工伤事故的认定堪称经典,值得中国工伤保险法治史留名。 本案生效裁判最值得肯定处,在于法院坚持工伤保险倾斜保护原则。 毕竟,案发当时及前后相当长时期,类似上厕所这样明显不是工作事务的个人生活问题,因此受伤都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本案法院一方面强调工作时间上厕所实属人之生理需求,完全正当合理,因此受伤,也完全与完成工作任务密不可分,最终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否则,光要求劳动者工作,连上个厕所都不考虑,明显有违人性,把人当机器来对待了。 与此同时,两级法院还正确适用了特殊的举证规则,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就不属于工伤承担举证责任。该特殊举证规则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此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无此规定。而正是这一特殊规则,将本案中事发当时场地状况以及当事患者准确死因等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避免事后无法还原事发时客观情况的障碍,也避免了劳资双方均无法证明实际死因时的尴尬。(2026/3/6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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