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崇左某锰粉厂矿工、职业性矽肺壹期七级伤残患者刘某收到二审判决,二审法院最终完全改变一审法院不予处理的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而予明确支持。
本案二审判决的特殊之处在于:
一是二审法院明确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法院认为,职业病民事赔偿是法律明确赋予职业病病人的重要民事权利,其权利基础源于用人单位的侵权过错及因此给患者造成的生命健康的损害,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在二审阶段反复举证、强调其已尽到职业病防护义务,但所举证据包括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劳保用品采购台账等均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二是二审法院在支持民事赔偿的同时,也明确指出劳动者对预防职业病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尤其是应当主动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因为使用相关防护用品后给工作带来的某些不适就直接放弃自我保护。
三是职业病民事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补偿项目存在一定重叠,需要作相应抵扣。
最终,在一审判决支持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三项工伤待遇差额近45万元基础上,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刘某各项人身损害80%赔偿责任,判令赔偿约5万元。由此,刘某全部诉求共计获得支持近56万元。
本案是职业病律师团首次代理的广西地区职业病民事赔偿胜诉案例。(2026/5/22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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