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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138:见义勇为受伤属于视同工伤

2026-5-13 10:07|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7|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以案说法40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38:见义勇为受伤属于视同工伤本案案号:(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入库编号:018-18-3-007-001案例编号:5.1.138 OCA138【案件简介】【律师说法】 ...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

以案说法40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38:见义勇为受伤属于视同工伤

本案案号:(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

入库编号:018-18-3-007-001

案例编号:5.1.138 OCA138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见义勇为受伤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第94号案例。

本案核心焦点在于:见义勇为受伤,应否认定工伤?

对此,作为指导性案例,本案生效裁判已给出了明确答案:公民见义勇为,视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而受伤的,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如此处理,盖因见义勇为并非为了员工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而需要鼓励,而对因见义勇为受伤者认定为工伤,则是典型的制度性鼓励措施,也是对见义勇为者最好的鼓励。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见义勇为并非直接为了用人单位利益,但与用人单位利益相比,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更需维护。何况,员工的见义勇为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间接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利益,并且还是对用人单位社会美誉度的增益。因此,对劳动者因见义勇为受伤,应予认定工伤,这既是对劳动者个人的保护与肯定,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对此虽然承担一定的工伤补偿义务,比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用人单位同样义不容辞。

或许,正是因为意识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平正义这一重大命题,案涉用人单位在一审败诉后,并未继续寻求二审救济。值得肯定。(2026/2/1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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