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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10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应支付病假待遇 ...

2026-3-22 18:18|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1|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37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0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应支付病假待遇本案案号:(2020)粤民再330号入库编号:2023-16-2-490-005案例编号:5.1.108 OCA108【案件简介】【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涉及 ...

以案说法37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0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应支付病假待遇

本案案号:(2020)粤民再330号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5

案例编号:5.1.108 OCA108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劳动者病假待遇(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的典型案例。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的病假待遇及其法律适用却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值得关注。

本案主要争议包括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保险报销差额三项诉求应否获得支持,其中,主张的病假工资是指2015年7月24日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以后剩余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本案生效裁判在以下两大方面值得肯定:

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能够抵扣病假待遇吗?

而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歧主要在于用人单位既已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包括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等项诉求是否就已获得补/赔偿?

显然,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所承担的赔偿金,与其对患病劳动者所承担的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保险报销差额等并非同一性质,三者在功能上无法替代,因而三者间也无法冲抵。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属于惩罚性的法律责任类似于民事合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主张的违约赔偿责任

病假工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期间,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应给予的工资。病假工资属于劳动保护性质的给付,不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和出勤工作为前提。

医疗补助费制度实质上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基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为了保障劳动者继续治疗疾病而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类似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患病期间医疗支出所承担的补助性义务其制度义同样于让因病、残等非职业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并真正有困难的劳动者得到帮助。

因此,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因违法同时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而病假工资是劳动者法定福利待遇,医疗补助费是对患病劳动者的适当补偿。

在社会价值观取向上,本案无疑值得肯定,毕竟,人都难免生病受伤,对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贫致弱者给予关爱是我国一向倡导的社会正义,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法院也要讲正义正当。

二、违法解除后还应支付病假待遇吗?

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本案同样具有标杆性价值。

比如病假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34.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期满时尚在医疗期内的应当自动延续,既如此,则在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获得病假工资。

而合法终止尚予支持病假工资,则违法解除时更应支持。正所谓“举轻以明重”。

因此,虽然看似缺少直接、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应予支付病假工资,但从上述简要分析即不难得出结论: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更应支付病假工资。

本案医疗补助费问题也存在与上述病假工资问题类似的法律理解与适用。

关于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法》并无相关规定,最早出现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该办法对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该办法于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其后,原劳动部公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等规定,对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分别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样也未提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基于同样的“举轻以明重”原则,当然也应该支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的医疗补助费之诉求。

至于医疗保险未予报销的差额问题,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来承担自然更其合理。毕竟,依法缴费参加医疗保障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而本案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先已违法,导致劳动者转而寻求新农合医疗保险,新农合保险未能报销的差额同样属于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由存在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来承担此部分差额费用,同样是其违法后果的另一种体现。(2026/1/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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