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0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应支付年终奖 本案案号:(2021)京02民终13615号 入库编号:2024-07-2-186-001 案例编号:5.1.104 OCA104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被违法解除后劳动者能否获得年终奖的典型案例。 年终奖,顾名思义,一般是一个工作年度终了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表现确定发放的奖金,实务中也会有分期发放的情形。但无论采取何种情形,年终奖都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当然,年终奖的发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法律未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发放年终奖,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员工业绩等自主确定是否发放、发放条件及标准。 其次,年终奖的性质可能因约定而异:若年终奖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为固定报酬(如“13薪”),则类似工资的组成部分;若与绩效或企业经营状况挂钩,则属于绩效奖励性质。 总之,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但具体发放规则需结合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确定。 虽然用人单位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有权设定计发标准、考核条件等从而决定劳动者实际所得年终奖,但相关发放条件、考核标准等均应预先告知劳动者并取得劳动者同意,而不能事后单方随意调整。而劳动者对年终奖的发放金额、时间等有异议的,亦可依法提出,若存在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克扣、拖延发放年终奖的,劳动者则可依法维权。 既然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则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法定情形或者正当理由不予发放年终奖,包括类似本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不予发放年终奖,显然于法无据。毕竟,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用人单位所致,而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中又并没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这种在先明确约定的发放条件,何况,即使有此类约定,也很可能会因为单方免除自身义务和减损对方权利而无效。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未能达到发放年终奖的时限条件的,当视为用人单位以自身行为阻止发放年终奖这一合同约定义务的实现,同样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约发放年终奖的义务。(2026/1/16 14:53)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