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律师网按:本篇开始推送的入库案例将转为一般劳动争议。有网友好奇为何叫“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为何都不是职业病纠纷?其实,职业病而能形成纠纷而竟然又能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委实太少太少,目前为止,仅有上海某位劳动者张某诉求用人单位未安排离职健康检查而协商一致终结劳动关系归于无效这一宗入库案例,说到底当事劳动者都还不是职业病病人,但也仅仅这一宗略微擦边的职业病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超过五千宗入库案例中,与职业病直接相关的也就仅此一例。其他案例,一定要往职业病问题上靠,我们也只能将勉强靠得上边的入库案例逐一点评、推送,但即使是这样,能勉强推送的入库案例也不过百来宗,涵盖了工伤、劳动人事争议、安全生产、人格权纠纷等等,而如果再泛化些,比如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当然会更多,但“相关”就离得远了。不过,作为一位执业律师,医学、技术小白,又立志要专注职业病,也只能勉为其难,但凡与职业病稍微沾点边的,都一股脑推送出来,其目的,无非是帮真正的职业病受害者了解,有关赔偿责任,有关行政监督,有关劳动保障,可资借鉴的,大致是这样的……】 以案说法357|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90:竞业限制有限制,保密竞业别搞混 本案案号:(2024)苏01民终1476号 入库编号:2025-07-2-186-002 案例编号:5.1.90 OCA90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竞业限制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性,凸显于当事劳动者的身份:冷菜厨师。这样的工种、岗位对于一家餐饮企业有多重要,恐怕不好简单界定。因为,虽然是专门的餐饮企业,虽然厨师对餐饮企业可谓必备岗位,但在专业性与可替代性方面,一般情况下普通厨师还不足以达到需要餐饮企业严格限制其再就业的程度,除非餐饮企业花了相当成本研发明显有别于市面上普通大众化的新的菜品、厨艺,成为本企业标志性特色服务及重要创收渠道,并且对相关员工作了相应的特殊技能培训。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包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什么是竞业限制?通俗地说,等同于用人单位买断了劳动者一定期间的再就业机会,因此,竞业限制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也因此,法律才专门就竞业限制的范围、程序、期限等作出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就竞业限制作出特殊约定,并且要支付相应补偿,否则,劳动者就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但至少从公开的案件信息来看,我们无法看到案涉餐饮企业及劳动者所具备的上述相关工作及特色,既未见独特的餐饮技术,也未见专门的技能培训,尤其是,并未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 此处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并不能简单等同,保密义务因涉密事项的不同而可能存在等级差异,但几乎所有劳动者均可能对用人单位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只不过,用人单位如果考虑到特定的涉密事项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保密工作时,可以区分情形辅以竞业限制,但无论针对何人要求竞业限制,均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竞业限制既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利益而对劳动者再就业作出的特殊限制,除了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基本对价要求外,也还需要考虑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而不是无差别的一概予以竞业限制,否则,诚如本案生效裁判所言:“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这既是从平衡用人单位运营成本角度考虑,更是保障劳动者再就业合理性安排的公正要求。(2026/1/12 11:27)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