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 日月山景区) 以案说法32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64:冒用他人身份实际务工后发生工伤的,社保部门应予核发工伤待遇 本案案号:(2024)赣行再2号 入库编号:2025-12-3-008-001 案例编号:5.1.64 OCA64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又是一宗因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后发生事故受损引发的工伤待遇核发纠纷。此前,笔者亦曾推介过类似的入库案例,即5.1.16 OCA16《以案说法273|冒用身份并非拒绝工伤核保当然成立的理由,但还是建议实名务工》。 两宗类似案例均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已经非常强烈地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倾向,即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并实际务工用工,且确已缴费参保的,社保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工伤待遇。 不同的是,案例5.1.16 OCA16中,系工亡家属申请核发工伤待遇,虽然案涉人社部门同样不予核发工亡待遇,但一审法院即判决撤销不予核发决定,而本案中,则是用人单位申请核发工伤待遇,但官司一路打到省高院再审才获得改判。 并且,两案生效裁判虽然均支持社保部门应予核发工伤待遇,但对冒用身份务工引发工伤纠纷的评判还是有所区别的。案例5.1.16 OCA16中,生效裁判认为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名制缴费参保,但并未规定未实名缴费参保的法律后果,因此,“故而不能以未按实名制参保为由否定吴某全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且,用人单位毕竟不是国家机关,对员工身份信息的核实能力有限,“不能苛求”。 而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完全认同案涉人社部门的意见,即使是作出改判的再审法院,也明确表达了对冒用他人身份务工行为的否定,认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本案改判支持的考量情形包括:1、冒用他人身份的实际用工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实际用工人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3、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对实际用工人员依法认定工伤。生效裁判文书还特意提到,在具备前述事实条件后,“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选定两宗类案为入库案例,但笔者仍要提示劳动者:慎勿冒用他人身份务工,否则,能不能认定工伤尚存一定不确定性,而即使能够认定工伤,后续申请核发工伤待遇之时也会面临不确定性。(2025/9/30 11:18) 更多原创文章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以案说法320|最高法入库案例63:午休时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符合“三工”因素应予认定工伤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