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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63:午休时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符合“三工”因素应予认定工伤 ...

2025-12-8 09:39|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38|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青海湖)以案说法320|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63:午休时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符合“三工”因素应予认定工伤本案案号:(2024)京01行终254号入库编号:2024-12-3-007-019案例编号:5.1.63 OCA63【基本案情 ...

(青海湖)

以案说法320|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63:午休时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符合“三工”因素应予认定工伤

本案案号:2024)京01行终254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9

案例编号:5.1.63 OCA63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又是一宗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本案的特殊之处有二:

一是当事患者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返聘或者签署劳务合同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应否认定工伤,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明确,此前笔者亦曾多有推荐类似案例,比如5.1.23 OCA23、5.1.37 OCA37、5.1.49 OCA49等。

二是案涉事故系交通事故。涉及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其实包含两种类型:一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即众所周知的视同工伤类情形,必须具有劳动者不负主要责任这一硬性要求;二是工作时间工作需要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由于是符合“三工”因素要求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对劳动者在事故发生中是否负主要责任并不作要求,此即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直接体现。

本案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是以当事患者系工作时间(合理延伸)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以工作原因(合理需求)遭受事故伤害,因此,“三工”因素在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中往往更易引发纠纷。案涉用人单位即对此有异议,先后起诉、上诉,其坚持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中午下班后,并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生地点并非工作场所,而是公共道路上,系回宿舍休息,并非工作原因。但案涉人社部门自始即认为用人单位所提异议不能成立,虽然案涉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并非标准、典型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均系合理延伸,而回宿舍午休系劳动者更好工作的生理必需。这一“三工”因素的界定也得到了两审法院的一致支持。而本案最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相信将为后续类似情形被认定为工伤增加较强的说服力。

类似案例笔者此前亦多有推介,读者可自行参阅:5.1.40 OCA40《以案说法297|最高法入库案例40:员工宿舍并非“家”,先经宿舍再回家系合理路线》、5.1.45 OCA45《以案说法302|最高法入库案例45:开车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负何等主次事故责任,应予认定工伤》、5.1.50 OCA50《以案说法307|最高法入库案例50:下班后先去健身房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5.1.51 OCA51《以案说法308|最高法入库案例51:快递员送餐途中发生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仍被认定为工伤》、5.1.58 OCA58《以案说法315|最高法入库案例58:正常工作期间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作原因受伤,而非视同工伤》等。(2025/9/30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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