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易业挺、张珍国、陈闯、卢庆峰四人与广东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中集”)职业病赔偿纠纷一案在发回重审后由新会区人民法院三江法庭首次开庭审理。
与昨天袁永正诉新会中集职业病赔偿纠纷案经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一样,今天开庭的四案也是经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而综观两天的庭审,代理律师感觉合议庭对于案件审理都是相当重视和认真的。一是两院对全部证据均逐一重新质证核查,二是主审法官对涉案事实细节抓抠得非常到位,且无论相关事实对劳资双方无论何方有利有弊均一视同仁地反复调查确认,体现了再审、重审程序对于法院纠错的实效,值得期待。 而最让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感到希望之所在的,是两院对于职业病民事赔偿方面的证据及理据,都全程认真地听取了患者方的意见,特别是对患者方的全部论述都不厌其烦地倾听,这与原审程序中的一笔带过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代理律师认为,袁永正案被广东省高院裁定指令江门中院再审,其时间在易业挺等四人案被江门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之前,而两份裁定书中均记载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推断,是否省高院对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审判尺度有了新的变化? 两天的庭审中,代理律师针对涉案各职业病患者的民事赔偿理据,除了再审申请书及原审辩论中所陈述的意见外,还特别阐述了一些补充意见,包括:1、职业病损害与环境污染损害本质上是一致的,新会中集需就其不存在导致涉案当事人罹患职业病的侵权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即推定其有致害职业病之过错;2、相关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安全防护之责,如果严格履行相关防护义务,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反之,一旦出现职业病,即证明用人单位未尽到职业安全防护之责。因此,新会中集对其职业病患者应承担侵权过错赔偿责任。 新会中集方面则强调,公司已为患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相应级别的工伤待遇均承诺支付,如此一来,工伤待遇已足以补偿患者损失,患者再主张民事赔偿将构成重复请求。工伤尤其是六级以上工伤待遇的许多赔偿项目都是终身的,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部项目都是以20年为上限的,整体来看,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所提供的保障很难分出谁高谁低。 患者方认为,工伤待遇是建立在无过错基础上的,职业病一旦发生,则用人单位就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不能因为享受了无过错的工伤待遇而获得豁免,否则,就是姑息、纵容违法单位的无良与违法,这对其他依法参保并依法做好了职业安全防护的单位是肯定不公平的。 今天的四位患者中,易业挺所遭受的新会中集的伤害可以说最深,前期诊断就拖了近两年,工资待遇又被想方设法地从近4000元降到略一千元,也正因此,易业挺每次与新会中集对簿公堂都满腔愤懑,在今天庭审辩论阶段的最后陈述中,易业挺一口气讲出了四点意见,据以支持其民事赔偿请求:一是新会中集职业安全防护薄弱,过错明显;二是四患者均因职业病遭受沉重打击,如易业挺的母亲在其患职业白血病且多次病危时忧虑过度很快离世,卢庆峰因患职业病遭受离婚打击,至今仅靠工伤待遇苦苦支撑年迈父母与年幼孩子的抚养等等;三是四患者因职业病不仅家庭受累,且健康受害,导致劳动能力严重受损,收入无法实现增长,而原来同事的生活都在持续改善,比如张珍国,1995年来新会中集,十年前他就是班组长、技术骨干,工资三、四千元每月,如果不是患病,以他的技能现在随便就可拿到上万的收入,但现在他就靠那点工伤待遇维持着老年双亲、瘫痪妻子和两个孩子的生活,前景可说是毫无希望可言;四是工伤保险实行的是低补偿,根本无法弥补职业病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失。 易业挺陈述完毕,法庭肃穆有好一阵,能够感觉到一个数度从死亡边缘挣扎过来的职业病患者的愤激之言,其感染穿透之力量已让重审法官有所思有所动。 开完庭,主审法官主动提出要患者提供所掌握的广东其他地区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案件判决文书,并称要“好好学习”。其虚心之态度令人敬佩,也使患者方深受感动和鼓舞。 或许,针对职业病患者的民事求偿,江门法院能够再次树立司法支持的公正典范。如此,职业病患者维权可期,而法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这一立法宗旨的公正立场亦值得铭佩!(2013/4/12) 法治华邦,人文天下。
没有信仰的支撑与指引,越完美的法律制度,就越意味着反动。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律信仰,越精致的法律程序,就越意味着腐朽。 ——管铁流律师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19号,联系电话:0755-289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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