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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121:特殊工时制不仅要审批,还要实行,否则仍采标准工时制 ...

2026-4-16 08:33|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31|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38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1:特殊工时制不仅要审批,还要实行,否则仍采标准工时制本案案号:(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86号入库编号:2024-07-2-490-009案例编号:5.1.121 OCA121【案件简介】【律师说 ...

以案说法38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1:特殊工时制不仅要审批,还要实行,否则仍采标准工时制

本案案号:(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86号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9

案例编号:5.1.121 OCA121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特殊工时制如何界定的纠纷。

但本案实际涉及两大争议焦点。

其一,是案涉用人单位主张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否采信。如果采信,则当事劳动者诉求的加班费自然就不能支持或者至少需要重新审查认定,毕竟工作时间、计算标准均会发生相应变化。

但从本案劳动用工实际来看,虽然用人单位确实有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实际用工中却完全按标准工时制在管理,仅仅在涉及加班费的问题上才强调其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显然,一方面形式上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方面实际上却根本没有采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此用工,势必导致劳动者正常的休息休假及相应的劳动报酬受到不合理地减损。所以,案涉焦点争议在于,用人单位即使有依法审批到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并未履行,应该按何种工时制度处理?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特殊工时制是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专门制度,其立制宗旨是照顾生产经营,但同时仍然强调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作为一种有别于正常的、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应当将生产经营、用工管理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一并统筹,而不能择其一端。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同样颇具代表性,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无法正常出勤,其休息休假权利如何行使与保障?实务中,常见劳动者疏于履行请假手续,导致被用人单位认定为旷工而受到处罚,甚至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不排除用人单位考勤管理有失规范,甚至不排除个别用人单位故意利用口头沟通的不规范处,先是同意劳动者休息休假,事后又以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认定为旷工,让劳动者吃哑巴亏。

本案提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时,注意按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切忌以自己伤病不便而自行缺勤,尤其是在用人单位明确要求返岗之时,即使自身健康状况确实不便到岗出勤,也务必及时反馈,避免构成旷工。(2026/1/2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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