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个招呼很难吗?
——评屹立公司诉东莞市政府市水务局违法泄洪案 东莞市屹立印刷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水务局工作失职且违法泄洪一案,已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的一审期限有三个月,无论广州亚运盛会能持续多长,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怎么样也要到亚运之后了,这对有关部门担心的本案对亚运盛会的顺利举行乃至维稳大局的不良影响基本已谈不上了。虽然一审开庭时法院也向肖功俊解释何以旁听人员的实际限制与庭前的告知出入甚大,但其实此时的肖功俊早已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因为,从来就自信有理天下去得的肖功俊,照样相信有理不在声高也不在人多势众,又不是打群架,犯得着兴师动众么?眼见得东莞市水务局方面由副局长挂帅浩浩荡荡地一行十数人鱼贯而入人民法庭,而自己这边不过俩死党哥们,难免反差大了些,肖功俊却淡然一笑摇摇头:这法院……
法院的强势肖功俊早有领教,立案伊始肖功俊就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强烈异议,认为被告的身份特殊基层法院难免不受些影响,甚至还为此专门写信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但最终由不得他。至于旁听人员的问题,老肖却早有心理准备,所以虽然也想过通知些朋友来壮壮胆——毕竟是有生以来头一回打官司,多少还是陌生的,但以之前的接触,他也清楚在旁听人员上不可能有太大周旋的余地。是以,他并没有将这事放太多心上,总想着,法院只要能让我放开了讲,把我想讲的讲完,我就知足了。 不过,令老肖始料不及的,是被告方在庭上的实际表现相当的对立,饶是代理律师庭前已反复提醒过法庭上被告方面的反映可能会较激烈和对抗,但此情此景与平日里面对面沟通时相互之间那种相对舒缓的氛围仍相去甚远。老肖因此很难释怀。他一再向对方人员表示:认个错真的就那么难? 其实,认个错的确未必有多难,但比认错更谈不上难的事,被告方面也都谈不上当回事。 纵观整个庭审,被告方面始终在围绕着其泄洪行为如何合法,如何有法律依据有上级指示,因此,要让被告认错,怎能不难?然而事实上,原告方面从来就没有否认过和指责过被告指令泄洪这一行政职能的合法性。诚如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反复引用的《防洪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而案涉水库泄洪时的实际水位也确实超过了“汛限水位”,这里姑且不去追究被告方面一再强调的“汛限水位”其制定之合法性,假如案发时的实际水位确实已超法定汛限,此时,被告方面发出泄洪指令,确实已经满足了上述《防洪法》的规定要求。但不知被告是否注意到上述条文的一个基本逻辑,条文规定的是汛限以上水位的“运用”权由防汛指挥机构掌握(“调度指挥和监督”),但这种运用权的实际行使条件、程序等却并未在该条文中明确或者限制,我们更无法通过该条规定看出这样的逻辑:“水库水位只要超汛限则必须泄洪”,也看不出:“水库水位超汛限,防汛指挥机构可无条件指令泄洪。”既然单靠该条文尚不能表明被告泄洪指令的绝对性与紧迫性,那末,我们,尤其是被告是否需要考虑一下,泄洪指令发出之前,有无必要和可能去实地了解:泄洪之后,下游居民是否会因此遭灾?会遭多大程度的损失?并据此再往前迈进一小步,略略地考虑一下:如果有损失,是否需要向相关居民发出通知,令其防范、转移?用老百姓的口水话来说,长官下批之前,是否给咱小民百姓“打个招呼”? 遗憾的是,被告没有。笔者甚至事后替人消灾地揣想,如果当初被告要知道泄洪将造成后来所发生的严重水灾,估计应该也会去打这个招呼的。别的不说,单以笔者所在的荆江流域,早年长江水险,每到汛期,一旦水势凶险,村里的高音喇叭必定会响彻云霄,而且很快,村干部们便相继走入家家户户叫嚣:水大,危险,准备,转移!那时节,便有万贯家财,学富五车,熟知水性的鱼乡老少也一定会放下所有放得下放不下的身外之物与脸皮身段,逃命去了。十几二十年过去了,又是在号称世界工厂的腹地东莞,以现代化的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让被告“打个招呼”,传达一下上游水库即将泄洪的消息,实在是举手之劳的事,高音喇叭这等陈年劳什子先一脚踢开了事,——或者临时捡起来吊两嗓子,估计这个时候也没谁会嘲笑了大东莞的落后。除此之外,“打个招呼”的方式实在是不胜枚举,且听笔者信手拈来:手机短信群发,那短信用语再怎么粗糙相信就是头号炮手老肖也不会跳脚相骂;固定电话拨打;网络QQ、邮件群发;网站公告;再不济派出巡防队员治安队员挨家挨户地踹门提人,相信一众武林高手此时就算拳脚伺候估计也没人怪罪。其他方式小律师就不在此献丑了。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堂堂一级政府要向流域居民就泄洪大事“打个招呼”通知一下,怎么着都难不到哪里去。 然而遗憾的是,被告没有。 世间的事情有时就是这样很整蛊,“打个招呼”,举手之劳的工作在某些部门某些人员那里就是得不到实施。不就泄个洪么,有那么费事吗?完了还要强调:我没有这样的义务!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我指令泄洪之前一定要通知并且还保证通知到将要受淹的每个人,何况我还已经向相关镇政府下达了通知,所以,是镇政府没有把这个消息通知下去,受了灾不是我的事。言外之意,被告似乎要让原告再去找镇政府算帐。 事情到这里似乎难以再议,你老肖人都没告对,告什么? 不知道被告方面一再声称的防洪实行首长负责制到底该作何界定,但小律师翻烂了《防洪法》,似乎仍没看出本案中应由相关镇政府而不是被告承担通知责任的规定。《防洪法》中有关于职责规定的条文包括,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第三十九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其他如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等,举凡涉及“指挥”或者“领导”及“监督”职责的,其行政级别至少是县级以上。没错,该法第三十八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但这种“负责”,与防洪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事项如指令、跟踪、实施的最终落脚点,根本不是一回事,换句话说,泄洪前防范转移的通知是否落实到每个人,其具体的通知事务当然不可能由被告事必躬亲耳提面命,但对通知是否切实展开了传达、告知,被告方却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包括跟踪、督促、核实等,而绝不是下发了一纸通知,随后便万事大吉,坐等水库按既定的时间启闸放水。诚如老肖所言,如果事情如此简单,水务局、三防办都不必设人了,水库里也就留一个人值班就行,反正技术数据规定在那,22米该泄20米该收,只要去水库大坝上看看标尺刻度然后按一下电键即足矣。 所以,泄洪之前“打个招呼”通知下游居民防范转移,完全是被告不容推卸、转移的法定职责,履行这一职责事实上也不会给被告带来任何行政风险或者执行上的大不便。而泄洪之前如果“打个招呼”,老肖所在的屹立公司却可以因此赢得宝贵的时间,将公司的机器、原料、成品、半成品悉数转移,任他滔天洪水,能奈肖何?一念之间,举手之劳,带给老百姓的后果却是天壤之别、存亡两界。仅以屹立公司一家而论,打不打招呼,至少就有了百万之差,而泄洪当时还有多少因此而遭受不测的居民和单位,就更不可妄加揣测了。 再进一步,泄洪之前“打个招呼”,在本案中早已因为灾害的生成失去实际意义,但在今后的实践中,如果我们的行政机关仍不能意识到这“打个招呼”的程序之重要,并且将这“打个招呼”的事务看不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打不打招呼就绝对不是可做可不做可议可不议的小事了。 推而广之,“打个招呼”既不费事收效还大,制订政策前公告一下征求意见又能难到哪里去了?本案提级管辖或者异地管辖又能难到哪里去了?……… 实践证明,历史证明,“打个招呼”,其实不难。还要说难说不,那就不是“打招呼”本身的难处,而只不过是我们的机关工作人员头脑里某些观念的改变太难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