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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8|最高法入库案例61: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其工伤主体责任并不因此当然消失 ...

2025-11-27 08:5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45|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青海西宁 日月山景区)以案说法31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61: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其工伤主体责任并不因此当然消失本案案号:(2024)兵1101行初3号入库编号:2025-12-3-007-003案例编号:5.1.61 OCA61【基本案情 ...

(青海西宁 日月山景区)

以案说法31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61: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其工伤主体责任并不因此当然消失

本案案号:(2024)兵1101行初3号

入库编号:2025-12-3-007-003

案例编号:5.1.61 OCA61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类似纠纷在现实中并不罕见,但稍具规范经营意识的用人单位尚不至于出此下策,毕竟,较之直接否定劳动用工关系等应对行为相比,直接注销用工主体资格的行为,不仅显得过于恶劣,而且丝毫不能改变工伤事实及用工主体责任,因而实为不智。因此,以注销工商登记资格方式逃避工伤责任的,在用工管理更见规范的当下,已不如从前那样常见。当然,总会有个别用人单位以身试法,这也就为本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提供了现实基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规定,认定工伤的要求,是相关事故发生具有“三工”因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且须注意的是,“三工”因素特指工伤事故发生当时,而并不要求此后持续,因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也主要要求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时需符合法定要求。换言之,认定工伤所需要的劳动关系基础,应当着眼于工伤事故发生当时,而并不要求此后持续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所需提交的材料,其中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材料,也并未强调必须证明劳动关系至申请工伤认定时仍然持续。而只是要求提供当事方存在劳动关系即可,实际上也是要求所申请认定工伤的事故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而不能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外。

诚如本案生效裁判所言,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注销主体资格就不予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之申请,势必为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大开方便之门,这显然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伤保险立制宗旨完全相左,也等于是变相纵容企业的恶意注销及违法用工。本案一审判决即告生效,相关人社部门应当是充分认识其不予受理案涉工伤认定之申请的明显错误,从而主动放弃继续上诉。(2025/9/2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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