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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60:认定“48小时”视同工亡,要充分考虑病情发展的连贯性 ...

2025-11-26 10:20|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42|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青海湖)以案说法317|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60:认定“48小时”视同工亡,要充分考虑病情发展的连贯性本案案号:(2023)桂10行终254号入库编号:2025-12-3-007-001案例编号:5.1.60 OCA60【基本案情】【律师说 ...

(青海湖)

以案说法317|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60:认定“48小时”视同工亡,要充分考虑病情发展的连贯性

本案案号:(2023)桂10行终254号

入库编号:2025-12-3-007-001

案例编号:5.1.60 OCA60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工作时间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案。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是死者身份系公安机关的辅警人员,且系执行指派公务过程中发病;二是死者发病后并未直接就医,而是先回家中短暂停留后再被同事送医救治。

案涉人社部门不予认定死者为工伤,主要原因就是死者发病后未能直接就医。

但是否直接就医能成为“48小时”视同工亡的绝对决定性要求吗?恐怕未必。本案现有证据确能证明死者系工作时间发病,病历记载其病情发展也一以贯之,符合过度劳累诱发的病毒性筋膜炎等致死性疾病症状,从发病到最终死亡不超过48小时,过程中又可排除其他非工作因素致死,因此,至少本案中死者符合视同工亡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死者身份及公务因素,以及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的努力争取,令本案最终认定工亡具有了与一般案件相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因此,本案最终能不能产生普适性效应,坦率地说,并不容易。毕竟,人社部门对“48小时”视同工亡,以及其他视同工伤情形的从严掌握,是人社部门依法履职所必需,国家人社部对“发病后直接就医”的要求又是人社部门认定工伤过程中内部掌握的标准,因此,除非其他类似案件都经过诉讼程序,并且都碰上持有相同理念的审理人员,否则,能不能顺利认定工亡,恐怕还需要看具体个案。

而在本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之后,经由本案法院所确定的裁判要旨,自此就成为后续同类案件审理所必须参考的案例样本。值得肯定和期许。(2025/9/2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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