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 日月山景区) 以案说法31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56: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注意连贯性、合理性 本案案号:(2023)津01行终681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0 案例编号:5.1.56 OCA56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类似案例,实务中较为常见,本号此前亦推送过多宗类似的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详见5.1.40 OCA40、5.1.45 OCA45、5.1.50 OCA50等,尤其是。 与上述类似入库案例及实务中更多类似案例相比,本案有关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既有相同更有差异,共同点均体现在当事人并非直接从工作场所返回最终目的地,而是中途经过另一场所并有少许停留,但差异则是主要的,体现在当事人离开工作场所后在中途所经过场所的停留时间明显较短,不具有终结此前离开工作场所后长时间停留的最终目的地性质,因而不构成“下班”这一关键性行为的终结,而是在短暂停留后很快又继续行为,即搭乘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同一交通工具去往另一指定地点准备转乘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因此,如果不是发生案涉工伤事故,当事人从最初离开工作场所(工地)、至职工宿舍取回个人物品、再搭乘同一交通工具去往指定点、然后转乘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家,这整个过程均得视为下班途中,换言之,当事人在这整个下班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均构成工伤。 因此,本案揭示的核心要点在于,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对劳动者离开工作场所后至最终目的地(住处)的起止时间节点、过程进行连贯性与合理性考察,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有路线偏离、其他辅助或者准备、收尾行为的,更需要从整体上理解,而不能仅仅纠结于形式上的偏离。(2025/9/29 10:10) 更多原创文章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以案说法312|最高法入库案例55:报备从来不是核发工伤待遇的法定条件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