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 以案说法31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55:报备从来不是核发工伤待遇的法定条件 本案案号:(2023)皖0124行初33号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1 案例编号:5.1.55 OCA55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建筑公司诉请核发工伤待遇被以不在约定保险期间而拒绝的案例。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谓“法无规定不得为”。一般行政行为尚且如此,涉及到社会保障尤其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发时,人社部门的行为更应审慎、严格,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否则,不得拒绝核发,包括部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亦不得作为拒绝核发的依据,更不要说承担具体个案工伤待遇核发工作的人社部门自行决定了。因为,除了前述一般行政法治要求外,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发关系到职业病工伤患者的基础性保障,比如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护理待遇等等,均关系到患者生存、健康基础性权利。 本案中,案涉人社部门拒绝用人单位请求核发工伤待遇的理由,是案涉工伤事故发生于案涉项目保险协议期间之外,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前报备。 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所谓项目保险协议期间,除了纸面上约定的起止日期外,另有明确约定以实际开工日期作为协议履行起始日期,而整体保障期间则随之顺延,如此推算,案涉事故时间完全在协议保障期间之内,故依约应予保障。 至于提前报备的问题,虽然涉及协议当事方用人单位履行协议的约定责任,但也因此需要考量协议本身的目的,即为项目从业人员提供保障之需,因此,除非协议明确排除,否则,报备行为本身尚不构成协议保障内容的落地包括顺延的障碍。而从社保行政角度理解,虽然案涉项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毕竟不具有排除工伤患者从社保基金获取法定待遇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报备的缺失也不可能构成阻却工伤待遇的核发。 想来案涉人社部门自己也觉得理亏,一审判决后,当事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也值得人社部门借鉴:别再在法外随意设置减损甚至排除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门槛了。(2025/9/29 9:28) 更多原创文章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以案说法311|最高法入库案例54:逾期未申报工伤,仍可主张民事赔偿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