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 日月山) 以案说法310|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53:被同事打伤但未能认定工伤,谁对谁错? 本案案号:(2023)渝01行终336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4 案例编号:5.1.53 OCA53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宗职工被同事打伤被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但被法院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的案例。 受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所限,仅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入库案例说明信息,笔者尚无法对本案判决的合理性作出评价。盖因案涉职工与同事发生纠纷被打伤事实存在,事发诱因也确系工作原因,但导致纠纷及被打伤的直接原因是否工作原因,似乎存在争议,这恐怕也是案涉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主要原因,也是案涉用人单位坚持诉讼并最终获得法院生效裁判支持的主要原因。 但坦率地说,仅从本案例入库说明来看,将案涉职工与同事发生纠纷至被打伤完全归结为单纯同事间个人恩怨,甚至对此定性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恐难令人信服。当然,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完全只是基于已公开的信息,但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是否还有更多能够支撑其评价的证据材料及信息,尚无法确知。 同事之间发生纠纷,既可能源于工作沟通,也可能是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恩怨,对后者,双方无论发生何等严重程度的纠纷及伤害,显然不应认定为工伤,否则,不仅与正常的用工管理相冲突,也与社会一般伦理相违背。 但如果双方系因工作沟通引发纠纷继而出现暴力伤害,如何评价则比较复杂。从社会和谐建设角度出发,鼓励人际交往的友善而否定恶意、禁止暴力,自然是必需的。但在工作沟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何从工作交流滑向个人恩怨,其道德与法律的临界点如何掌握,是否只要有纠纷,特别是只要发生暴力冲突,就一概归结为个人恩怨,归责于职工言行不当甚至违纪违法,窃以为不妥。否则,必将与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发生根本性冲突:一般治安行政语境下,尚需考虑正当防卫这一特殊除外情形,而工伤保险语境下,纵使类比自残、自杀、醉酒等排除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如果受伤职工对同事间工作纠纷并无特别恶意,那么即使有违克制、谦让并有效避免冲突加剧,而因此遭受暴力伤害的,其中的工作原因成份仍需充分考量。此时,应予彻底否定并追责的不是受伤害者,而是施暴者。当然,如果因为互殴导致伤害甚至引发犯罪,那就另当别论。但互殴的认定也同样需要谨慎,不能因此淹没了正当防卫。(2025/9/28 10:37) 更多原创文章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以案说法309|最高法入库案例52:登记备案并非社保部门核发建筑项目参保工人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