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 以案说法30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51:快递员签订劳务合同,送餐途中发生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仍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案号:(2023)皖02行终68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3 案例编号:5.1.51 OCA51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外卖快递员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 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外卖小哥”、快递员的劳动保障问题也日益引发关注。笔者此前亦有相关推文(参见《以案说法284|最高法入库案例:快递员保险合同所涉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澎湃新闻采访管铁流律师:外卖骑手受伤保障谁负责》《以案说法281|最高法入库案例:新业态工伤认定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由于新业态用工模式较传统固定工作场所的用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不仅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也显得“自由”,具体的用工管理方面也相对开放和宽松,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一旦在从业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想要认定工伤也受制于劳动关系的难以确认。 相比起来,本案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而在工伤认定方面会存在较多有利于快递员的情形。包括当事双方所签定的劳务合同,对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不难看出案涉劳务合同其实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几乎全部必备条款,因而,名称已不能决定该合同的真正性质与类型;包括实际的用工管理,如严格的考勤、绩效考核等,均在事实上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如此,当事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就不难理解了。 本案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当事患者对案涉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但并未影响最终被认定工伤。需要指出的是,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并非视同工伤的上下班途中,而是当事快递员正常的工作时间,而且正是在完成送餐途中,因此,其系工作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属于典型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当事患者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均不影响其所受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笔者此前已有同类推文可供参考(详见《以案说法302|最高法入库案例45:开车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负何等事故责任,应予认定工伤》《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检例205号——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三级法院四级裁判,不是!省检最高检,就是!》《以案说法278|最高法入库案例:排除工伤之证明不能的制度利益应归于劳动者》)(2025/9/25 17:48) 更多原创文章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以案说法307|最高法入库案例50:下班后先去健身房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