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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95|最高法入库案例38:参保归参保,支付归支付,别搅和了 ...

2025-10-14 14:53|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5|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青海湖)以案说法29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38:参保归参保,支付归支付,别搅和了本案案号:(2022)吉71行终123号入库编号:2024-12-3-008-003案例编号:5.1.38 OCA38【基本案情】【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涉及 ...

(青海湖)


以案说法29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38:参保归参保,支付归支付,别搅和了

本案案号:(2022)吉71行终123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8-003

案例编号:5.1.38 OCA38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典型案例。

简而言之,本案案情很简单,问题很典型,影响很重大。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参保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即使在相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多如牛毛的今天,一些用人单位仍然会有意无意地回避缴费参保。大多数情况下,劳资双方相安无事,毕竟发生工伤事故是小概率的事。或许正因如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甚至监管部门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你不投诉我也不监督。但一旦真发生了工伤事故,各方都手忙脚乱,能够事后补缴参保固然还能有所补益,但如果补不了呢?事故发生了,损害已造成,补偿待遇谁承担?从规范用工、维护基金安全角度,用人单位违法不缴费参保,自然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如果用人单位给付不了呢,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本就是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参保情形下为倾斜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而建立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参保不仅不应当成为拒绝先行支付的借口,反而恰恰是应予先行支付的必要前提。至于社保部门所担心的垫付后的追偿,相关法律法规早已给出明确途径。所以,除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之外,社保部门对于先行支付申请的审核,不应再额外增加任何限制性条件,以免给先行支付带来额外负担。

但对比来看,本案相关社保部门居然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参保而拒绝先行支付,公然背离法定基本要求,显然违法。(2025/9/1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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